按《 (略) 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 * 〕5号)规定:
* 、规范投标文件的接收。
(略) 文件“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 * 、授权委托书”中“注”要求提供相应证件和资料备查。开标时,招 (略) 门将对该相应证 (略) 查验,查验合格者开启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开启并 (略) 递交的投标文件。
* 、依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当第 * 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 * 、第 * 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 (略) 。 (略) 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因不签订合同而选择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的, (略) 人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作为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后(或因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而被确定为中标后),非因法定事由放弃中标、 (略) 文件规定签订合同,除由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外,并承诺如果下 *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大于本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其差额由本投标人赔偿。如果发生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将放弃中标履约的企业、 (略) (略) 门按照 (略) 处理。
* 、依法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其他补遗文件、澄清材料签订合同文件。 (略)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按《招标投标法》第 * 十 (略) 处理。
招标文件必须规定,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才能签订合同,执业资格证书至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
施工、监理 (略) 的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文件承诺 * 致,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变更:
( * )因重病或重伤(持 (略) 证明) (略) 职责的;
( * )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 * ) (略) 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因管理不称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 )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 * )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 * )意外死亡的;
( *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 、加强合同监管。
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考勤考核制度,监督施工、 (略) 管理制度和 (略) 情况,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点控制和协调管理, (略) 为要及时责令整改到位,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略) 政处罚的,要 (略) (略) 门报告。否则,由纪检监察机关对项目业主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非招标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达5天或工程进度延期达5天、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力继续履约的、或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施 (略) (略) 地,后结算已施工工程款项;招标人 (略) 选择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开展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依法追究原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 、 (略) 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 (略) 管理办 (略) ,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建造师)和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等管理人员每 (略) 的生产时间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 %,否则视为转包。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 %。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度,投标文件承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项目总 (略) 时间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 %,各专业监理人员不得低于当月本专业施工时间的 * %,否则,视为转让监理业务。
* 、加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略) 了地勘工作的项目,地勘资料与实际情况差异超过国家规范规定允许范围,造成工程开工后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的,勘察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勘察合同中明确。工程招标后,原则上 (略) 设计变更;由于设计不合理的原因改变设计,造成增加投资的,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责任约定为赔 (略) 分金额。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略) (略) 门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略) 处理。
* 、加大 (略) (略) 罚力度
( * )严禁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 (略) 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略) 、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 (略) 动。
有下列情形之 * 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 * 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 *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 * 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 * 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 * 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略) 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 (略) 为;
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略) 人发 (略) 为的, (略) (略) 门报告, (略) (略) 门调查核实后, (略) 理。 (略) 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应当发现而未发 (略) 为的,或发现后没有及时报告的,对相关单位和责 (略) (略) 理。
(略) 人串通投标的, (略) (略) (略) 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招标投标法》第 * 十 * 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略) 理。
( * )严禁挂靠。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为: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 (略) 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1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 (略) 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 * 致, (略) 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 (略) 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 (略) 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 * 经发现,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略) 处理。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对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为:
1.施工单位将 (略) 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 (略) 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 (略) 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略) 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 (略) 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 (略) 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 (略) 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 (略) 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 (略) 、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 (略) 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 (略) 为。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 (略) 为: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 (略) 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 (略) 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略) 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 (略) 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或违法将 (略) 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并按《招标投标法》第 * 十 * 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略) 处理。
( * )严禁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弄虚作 (略) 为: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
4.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5.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的;
6.其他 (略) 为。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按《招标投标法》第 * (略) 理外,按照相关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特此说明:
1、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与管理还须结合雅府发〔 * 〕5号、汉府办函〔 * 〕 * 号、雅办发〔 * 〕6号等 (略) 。
2、当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外的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 * 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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