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届意见,有关单位和各届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2025年2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信函邮寄至: (略) (略) (略) 35号( (略) (略) )农田建设管理科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发至:*@*q.com;
(三)联系电话:028-*。
附件: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略)
2025年1月7日
附件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调整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农田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略) 中央、省、市、县财政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新建、改造提升)的调整变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调整变更是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高效使用建设资金、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群众利益、保护环境、保持水土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田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保障项目施工安全、提高项目效益发挥、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应按本办法履行相应程序,涉及的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等设计变更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调整变更的分类与审批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按调整变更的性质、规模及影响程度等,分为一般调整变更、较大调整变更、重大调整变更。界 (略) (略) 界定。
第七条 项目调整变更累计金额在*元以下且不超过已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的10%,调整变更后亩均投入资金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略) 排灌能力、交通水平不受影响,不影响年度任务完成的,属于一般调整变更。
第八条 项目调整变更累计金额超过*元且不超过已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的10%,调整变更后亩均投入资金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略) 排灌能力、交通水平不受影响,不影响年度任务完成的,属于较大调整变更。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调整变更:
(一)调整变更后导致亩均投入资金不达标、年度建设任务不能顺利完成的;
(二)调整变更后导 (略) 排灌能力、交通水平等不满足要求的;
(三)由于重大规划调整、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 (略) 范围的;
(四)需要终止项目的。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实行审批制。一般调整变更由县(区) (略) 负责审批,较大 (略) (略) 负责审批,重大调整变更应报省农业农村厅进行审批。应严格控制较大和重大调整变更,尽量减少调整变更。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累计调整变更涉及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的10%,若出现单个项目累计调整变更涉及资金超过已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的10%,应重新编制实施方案、启动实施方案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已经批复的设计文件,对擅自调整变更单位或者个人应进行追责问责。已批复的调整变更设计文件一般不得再次调整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负责建立调整变更动态管理台账。
第三章 调整变更的程序
第十四条 调整变更应遵循提出调整变更、县级初步评估、县级申请调整变更、市级评审批复的程序。
第十五条 提出调整变更。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参建单位(含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及项目所在村镇、县(区) (略) 可提出调整变更建议。市 (略) 在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时发现不合理设计的,可函告县(区) (略) 进行调整变更。
(一)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实际情况、考虑安全因素、环境保护、项目效益等提出调整变更建议的,应先与项目所在村镇协商,征得项目所在村镇同意后,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业主呈报调整变更请示,调整变更请示中应列明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和申请调整变更的原因、具体工程量、位置地点、对应的资金及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项目业主审核同意调整变更的,应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调整变更方案,再以书面形式向县(区) (略) 提出请示,请示中应列明申请调整变更的原因、具体工程量、位置地点、对应的资金及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本单位的意见,同时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请示和调整变更方案。项目业主审核后不同意的,应书面回复并明确理由;
(二)由项目业主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安全因素、环境保护、项目效益等提出调整变更建议的,应先与项目所在村镇协商,征得项目所在村镇同意后,通知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会商,从经济、安全、效益、技术可行性等方面研究变更的必要性,编制调整变更方案,再以书面形式向县(区) (略) 呈报调整变更请示,调整变更请示中应列明申请调整变更的原因、具体工程量、位置地点、对应的资金及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本单位的意见,同时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和调整变更方案;
(三)由项目所在村镇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本地需求、群众意见等提出调整变更建议的,应先通知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设计单位编制调整变更方案,由村镇以书面形式层层上报至县(区) (略) 申请调整变更。
(四)由县(区) (略)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计划进行调整变更的,应由县(区) (略) 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所在村镇进行协商,形成调整变更协商资料、调整变更方案并经全部单位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县级初步评估。县(区) (略) 收到项目业主、项目乡镇申请调整变更的请示后,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项目所在村镇和有关专家(或水务、交通、自规、发改、财政等单位工作人员),对调整变更方案及原因进行评估,对调整变更进行经济、安全、效益、技术、环保等方面的可行性论证。
由县(区) (略)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计划进行调整变更的,也应组织有关专家组(或水务、交通、自规、发改、财政等单位工作人员)对调整变更协商资料、调整变更方案进行经济、安全、效益、技术、环保等方面的可行性论证。
县(区)初步评估时要进行调整变更责任认定。县(区) (略) 依照高标准农田建设程序及相关技术文件对调整变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并形成调整变更原因调查文件及责任认定意见,责任认定意见中应明确本次调整变更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其中,重大调整变更的责任认定意见应报省农业农村厅复核确认。
对由县(区) (略) 负责审批的一般调整变更,县(区) (略) 初步评估后同意调整变更的,由县(区) (略) 直接进行批复;不同意调整变更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调整变更的主体,并抄送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县级申请调整变更。对于较大调整变更、重大调整变更,县(区) (略) 初步评估后同意调整变更的, (略) (略) 报送项目调整变更请示,并附业主单位、项目村镇的请示意见以及调整变更方案、县(区)初步评估资料等。县(区) (略) 评估后不同意调整变更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调整变更的主体,并抄送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市级评审批复。市 (略) 收到县(区)申请调整变更的请示后,应组织拟进行调整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原评审专家组,通过座谈询问、现场踏勘、资料审核等方式,对该调整变更方案从经济、安全、效益、技术、环保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对专家组认可调整变更的, (略) 党组审议同意后进行批复。对专家组不建议调整变更的,应书面告知相关县(区)。
市 (略) 批复的调整变更投资,仅作为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参考,不作为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依据。
第十九条 涉及 (略) 或行业的调整变更,申请调整变更的主体应事先征求 (略) 和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申请审批调整变更的资料
第二十条 县(区) (略) 在申请审批调整变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调整变更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拟调整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设计单位、调整变更原因依据、调整变更的主要内容、调整变更前后对应的建设地点、工程量、对应的资金及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调整前后总投资的变化情况;
(二)调整变更方案。调整变更方案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调整变更的原因依据,调整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调整变更技术经济分析,调整变更对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安全、工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调整变更相关的检测检验报告、项目原批复文件等;调整变更的设计图纸及原设计方案相应图纸;调整变更的工程量、对应的资金及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与原初步设计方案变化对比。
(三)调整变更涉及的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项目所在乡镇、村的意见。
(四)调整变更县(区)初步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整变更评估的相关人员、评估的时间、方式、内容、结果等。
(五)资金筹措文件。调整变更投资原则上按原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依据和方法进行编制。若调整变更后导致工程投资超批复概算的,应明确调整变更投资增加部分的建设资金筹措计划,由出资方出具资金落实文件。
(六)调整变更责任认定意见。应提供县(区) (略) 确认的责任认定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简介、调整变更原因、调整变更影响、各参建单位和项目村镇签字确认的责任认定结果。对因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过错引起项目调整变更的,应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相应责任,必要时附责任追究的相关文件。
(七)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 (略)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 (略) 负责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由于参建单位过错引起项目调整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区) (略) 要强化调整变更责任管理。有以下行为和问题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项目调整变更文件的;
(二)非特殊情况未经审批(审核),擅自实施调整变更的;
(三)编制的调整变更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项目参建单位借调整变更变相调整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
(五)项目业主管理不当、勘察设计单位前期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施工单位不具备投标承诺的施工能力,导致重大调整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调整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未履行调整变更程序而调整变更的工程设施设备、工程量等不得计入验收工程量,不得支付相应工程款。因擅自变更导致目标任务无法实现的,县(区) (略) 应按照违约追究擅自调整变更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调整 (略) 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项目调整变更,项目业主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 (略) 理,同时通报县(区) (略) ,并按照本管理办法办理调整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业主应将有关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县(区) (略) 备案,同时按照本管理办法办理调整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2025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