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户籍身份............................................... 1
1.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2
2.国(境)外出生的婴儿户口登记............................... 4
3.死亡户口登记............................................... 6
4.迁移户口登记............................................... 8
5.购房户口迁移登记.......................................... 11
6.引进人才户口登记.......................................... 13
7.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登记................................ 15
8.离退休回原籍户口登记...................................... 17
9.户口信息变更更正登记...................................... 19
10.户口簿丢失或损失补办..................................... 24
11.户籍证明................................................. 26
12.办理居民身份证........................................... 28
二、婚姻生育.............................................. 30
13.婚前医学检查............................................. 31
14.结婚登记................................................. 33
15.婚姻档案查询............................................. 35
16.离婚登记................................................. 37
17.婚姻登记档案查询......................................... 39
18.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补领............................. 41
19.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43
20.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45
21.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47
22.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51
23.预防接种服务............................................. 55
三、教育考试.............................................. 57
24.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58
25.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 61
26.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服务............................. 63
27.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报名信息核实......................... 65
28.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初审............................. 67
四、就业创业.............................................. 70
29.就业登记................................................. 71
30.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74
31.职业指导................................................. 76
32.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78
3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80
34.求职登记................................................. 82
35.创业项目推介服务......................................... 84
36.创业政策咨询与创业指导服务............................... 86
37.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贴和民营职业介绍机构摊位补贴发放....... 88
38.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90
39.失业人员创业补贴申报..................................... 93
40.护士首次注册............................................. 95
41.护士变更注册............................................. 97
42.护士延续注册............................................. 99
43.护士重新注册............................................ 101
44.护士注销注册............................................ 103
4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05
46.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109
47.残疾人求职服务.......................................... 112
五、工作生活............................................. 114
4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115
49.初级职称确认............................................ 117
5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119
5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21
52.失业人员档案的接收、保管................................ 125
5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27
54.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 129
55.无雇工的个人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
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服务.................... 131
56.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 133
57.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
策咨询服务................................................ 136
58.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 138
59.残疾人公交IC卡办理初审转报............................. 140
60.业主委员会备案.......................................... 143
61.林木采伐许可............................................ 145
62.#旅游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148
63.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151
64.市政热线专线#受理............................... 153
65.档案资料来馆查阅服务.................................... 155
66.档案资料预约查询服务.................................... 157
67.#环保举报热线受理.................................. 159
68.区教体系统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服务.......................... 161
69.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163
70.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165
六、社会保障............................................. 167
71.失业登记................................................ 168
72.失业保险金申领.......................................... 170
73.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73
74.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175
7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生活补助金
发放...................................................... 178
76.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申报.................................... 180
77.医疗救助对象审核........................................ 182
7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退还工作.......................... 185
79.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
疾抚恤金发放.............................................. 188
80.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 190
8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发放.. 192
82.部分烈士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196
83.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办理............................ 198
84.带病回乡退#军人生活补助发放(带病回乡退#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核实发
放)...................................................... 200
85.困难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审核审批.......................... 204
86.听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206
87.智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208
88.孤独症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210
89.脑瘫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212
90.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审核.............................. 214
91.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审核审批................................ 216
92.困难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登记确认...................... 218
9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220
94.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223
9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受理审核.............................. 225
96.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 228
97.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231
98.临时救助................................................ 236
99.特困供养给付............................................ 238
100.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 240
101.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242
七、法律维权............................................. 245
10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246
103.法律咨询援助........................................... 248
104.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251
105.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254
106.刑事辩护援助........................................... 257
107.法律咨询援助(法律援助审核)........................... 259
108.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261
109.价格争 (略) 理....................................... 263
110.受理、处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 266
八、退休养老............................................. 268
111.代理退休申报........................................... 269
112.个人养老保险一次性退费申报............................. 271
113.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273
114.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277
115.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一次性计生补助申报................... 279
116.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281
11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 283
118.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285
119.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办理..................... 288
120.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290
121.8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 292
1.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一、办理依据
(略) 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
三、所需材料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市计生部门签发的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者准生证等, (略) 签发的需到现户籍地计生部门登记并出具证明(以上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受理材料,进行审核,也可向省内受理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办结:材料真实有效,当场办结,省内受理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后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可办结。
五、办理地点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户政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九、办理时限
即办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2.国(境)外出生的婴儿户口登记
一、办理依据
(略) 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
三、所需材料
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及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或领事确认件、婴儿及婴儿父(母)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婴儿父(母)结婚证、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到户籍地提出申请
2、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3、办结:整理资料,按规定顺序装订,归档。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九、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3.死亡户口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二、办理条件
无
三、所需材料
1、正常死亡的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医学死亡证明书(医学死亡 (略) 出具或者 (略) 卫生防疫站出具)。
2、非正常死亡的
所需材料: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公民非正常死亡证明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携带相关材料至户政窗口→窗口受理、审核→现场办理
五、办理地点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户政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00-17:00
九、办理时限
即办
十、联系电话
0551-#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4.迁移户口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二、办理条件
无
三、所需材料
1、因购买、交换、分配、承租等取得合法固定住所。
所需材料:《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证明、单位房产证、公房使用证明(以上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2、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之间相互投靠。
所需材料:《结婚证》、《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以上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3、夫妻双 (略) ,离婚后,一方无合法固定住所。
所需材料:夫妻双 (略) ,离婚后,一方无合法固定住所,可迁移至婚前户口迁出地或父母等直系亲属户内,抚养的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随迁。凭《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无房证明、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同意接受证明等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 (略) 的,登记为集体户口,原户口性质不变。
4、 (略) 判决(或调解)离婚或子女归一方抚养而对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
所需材料: (略) 判决(或调解)离婚或子女归一方抚养而对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的,经公安机关调解说服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同时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迁移的日期与原因,并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书面申请与《离婚证》、判决书、调解书存档备查。(以上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中专以上学历)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原农业户口的在就业地农转非。
(2)大(中)专院校因转学、退学、开除的学生
所需材料:学校相关文件(转学、退学、开除)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底表或《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3)到西部 (略) (略) 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所需材料:根据本人意愿,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直接入户,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4)本 (略) 校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就业单位
所需材料: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含多年未入户的迁移证),直接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含入学前系挂户或捐资户口)。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5)大(中)专院校新生录取(中专以上学历)
所需材料: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可自主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需迁移,学校安排专人统 (略) 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迁移证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6) (略) 录取的新生
所需材料: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户口不再迁入学校。农业户口学生要求办理农转非的,在校期间,可在原籍就地办理农转非。凭本人申请,《技工学校招生录取通知书》,入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以上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携带相关材料至户政窗口→窗口受理、审核→现场办理
五、办理地点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户政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00-17:00
九、办理时限
即办
十、联系电话
0551-#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5.购房户口迁移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二、办理条件
无
三、所需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房地产权证》、申请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夫妻结婚证明、子女出生证明或迁出地公安机关、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以上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1)购房入户包括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单位集资房、福利房、遗赠房、拍卖所得房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合法固定成套住宅房,不包括商业、门面、办公、公寓式酒店等非住宅用房。
(2)《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经产权共有人双方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一方户口可办理户口迁移。
(3)《房地产权证》登记产权人的户口为学生集体户的,其毕业前,不得办理购房户口迁移
四、办理流程
携带相关材料至户政窗口→窗口受理、审核→现场办理
五、办理地点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户政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00-17:00
九、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省外户口迁移需群众至迁出地出具迁移证
十、联系电话
0551-#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6.引进人才户口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二、办理条件
无
三、所需材料
迁入人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或单位设有集体户口证明,单位接收证明及聘书或劳务合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能)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注:办理对象条件: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市场紧缺的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一定专业知识(专门技能)的各类人才, (略)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办理流程
携带相关材料至户政窗口→窗口受理、审核→现场办理
五、办理地点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户政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00-17:00
九、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联系电话
0551-#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7.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二、办理条件
无
三、所需材料
(略) 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至北京、上 (略) 工作,因故户口无法迁入的
所需材料:本人书面申请、学历证书、分配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予入户或未入户证明,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两级单位同意接受证明,户口迁移至入学前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设立为集体户进行管理。(以上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携带相关材料至户政窗口→窗口受理、审核→现场办理
五、办理地点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户政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00-17:00
九、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联系电话
0551-#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8.离退休回原籍户口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二、办理条件
无
三、所需材料
(略) 户籍的离退休人员 (略) ,身边无直系亲属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和合法固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略) 的,迁移至公安机关或乡(镇、街道)集体户,户籍性质不变。(以上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携带相关材料至户政窗口→窗口受理、审核→现场办理
五、办理地点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户政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00-17:00
九、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联系电话
0551-#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9.户口信息变更更正登记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二、办理条件
无
三、所需材料
1、姓名变更
〔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人提出更改姓名的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2、出生日期更正
〔出生日期更正〕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经调查核实后可以更正出生日期。公民需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出生日期更正特殊情形〕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提供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依据材料。
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略) 级或中央 (略) 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 (略) 级以上公安机关。干部本人应当执行组织决定,持组织出具的认定函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与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并对原有信息和更改情况进行备注,同时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3、民族变更更正
〔民族变更〕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 (略) 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同意变更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所需材料:凡申请办理变更更正民族的,本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以上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未满18周岁的,由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年满20周岁不得更改民族(属公安机关笔误除外)
4、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因《居民身份证》错号、重号,应当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所需材料:凭本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更正,(以上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性别变更
所需材料: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 (略) 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6、增加曾用名
所需材料:居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中加入曾用名的,本人提出申请,凭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给予增加。(以上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7、添加或更正《居民户口簿》中其他主要登记项目
由当事人、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提供《出生证》、《迁移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凭据(以上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携带相关材料至户政窗口→窗口受理、审核→现场办理
五、办理地点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户政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00-17:00
九、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联系电话
0551-#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10.户口簿丢失或损失补办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二、办理条件
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三、所需材料
户内成年人的居民身份证、户主委托书、户主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业务办理所需材料,经查证属实后,按规定予以办理。
五、办理地点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户政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九、办理时限
即办
十、联系电话
0551-#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1.户籍证明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二、办理条件
无
三、所需材料
户籍证明:
家庭户:身份证或户口本,本人办理
集体户: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携带相关材料至户政窗口→窗口受理、审核→现场办理
五、办理地点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户政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九、办理时限
即办
十、联系电话
0551-#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12.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二、办理条件
无
三、所需材料
1、申领、换领二代居民身份证
须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或二代居民身份证
2、丢失或损坏换领二代居民身份证
须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
3、临时二代居民身份证
办理居民二代身份证手续后,将身份证领取凭证复印,到窗口直接办理。
注:采像要求
(1)着深色正装(如深红、黑色衬衫、深色圆领毛衣、深色T恤衫)、黑色头发采像(红色、黄色、棕色不能采像);
(2)不能穿羽绒、皮草、带帽子、反光或浅色衣服采像;
(3)不能戴耳环、项链、发卡采像;
(4)采像时须露出眉毛、耳朵、脖子。
四、办理流程
携带相关材料至户政窗口→窗口受理、审核→现场办理
五、办理地点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户政窗口
六、办理机构
包 (略)
七、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元、丢失补办或损坏换证40元发改价格[2003]2322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
依 (略) 、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79号, (略) (略) 、财政部价费字[1992]240号, (略) 、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01号。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00-17:00
九、办理时限
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15个工作日;
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当场办结
十、联系电话
0551-#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婚 姻 生 育13.婚前医学检查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二、办理条件
婚检中心直接办理
三、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四、办理流程
1.双方知情同意后在婚 (略) 前台刷身份证登记;
2.男女检查室分别进行体格检查;
3.检验科采血、尿检查;
4.放射科胸部透视。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 (略)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九、办理时限
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
十一、监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4.结婚登记
一、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 (略) 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二、办理条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
(二)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三)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四)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六)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所需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离婚当事人应当提交 (略) 生效离婚 (略) 调解书等材料;
(三)丧偶当事人应当提交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材料;
(四)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办理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楼婚 (略)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略) 婚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5.婚姻档案查询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
三、所需材料
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利用者通过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或官方AP (略) 综合档案馆提出查档请求。
2、档案馆工作人员受理。
3、反馈查档结果。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18号政务服务中心4 (略) 档案馆档案利用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档案馆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6.离婚登记
一、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 (略) 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二、办理条件
(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双方应当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四)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军人证、身份证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五)双方各提交2张相同的2寸本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双方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三、所需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2张相同的2寸本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楼婚 (略)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略) 婚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7.婚姻登记档案查询
一、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 令第32号)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 (略) 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二、办理条件
(略) 办理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所需材料
(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 (略) 、 (略) 、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 (略) 出具的其代理诉讼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四、办理流程
(一)审查:审核申请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的证件材料
(二)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现场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三)办结:加盖婚姻登记档案查阅章。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中心2楼婚 (略)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略) 婚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8.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补领
一、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387号。
二、办理条件
(一)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仍然维持该状况;
(二)当事人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申请。
三、所需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3张相同的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结),2张相同的2寸本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离);
(三)婚姻登记系统核查不到婚姻登记信息的,须提交原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原婚姻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须提交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四)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四、办理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 (略) 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婚 (略)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略) 婚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九、办理时限
现场办结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19.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一、办理依据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 (略) 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3.2019年5月原安徽省计划生育药具站更名为安徽省卫生健康药具管理中心,原职责不变
二、办理条件
居 (略) 的有需求的育龄群众,包括流动人口
三、所需材料
无
四、办理流程
有需求的群众到就近街道、社区的药具发放点领取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交 (略)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药具管理科。
六、办理机构
(略)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
九、办理时限
全年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一、办理依据
1、《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 (略) 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卫生部和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文件。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略) (所)或乡(镇) (略) 依据孕产妇保健手册(卡)中的分娩记录, (略) 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幼秘〔2015〕16号)第三十五条 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者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二、办理条件
辖区助产医疗保健机构签发的有效《出生医学证明》,其遗失补发 (略)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补发
三、办理流程
原助产医疗保健机构签发的有效《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后,新生儿(儿童)母亲到所分娩机构《出生医学证明》 (略) 领取补发所需相关材料,登报挂失原《出生医学证明》,备齐材料后 (略)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理。
四、办理地点
(略) (略) 交 (略)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信息科。
五、办理机构
(略)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全年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
0551-#
十、监督电话
0551-#
十一、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21.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先天性#状腺功能低下和苯#酮尿症等新生儿疾病的筛查。
3.原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略) 域的实际情况,制 (略)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 (略) 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4. (略) (略) 《 (略)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通知》(卫基妇〔2003〕56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安徽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从200 (略)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5.原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立“ (略)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通知》(卫妇秘〔2008〕70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略) (略) 妇幼保健所设立“ (略)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6. (略) (略) 《关于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纳入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的通知》(卫妇社〔2013〕135号):我市决定于2013年在原有新生儿苯#酮尿症、先天性#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的基础上,增加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
7. (略) (略) 《 (略) 妇幼保健所<关于用串联质谱技术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函〔2015〕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此项工作, (略) 妇幼保健所联系。
8. (略)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级民生工程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卫妇幼〔2016〕30号): (略) 妇幼保健所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略) 唯一的定点筛查机构,负责实验室检测、项目宣传、可疑病例召回、诊治和随访等。
二、办理条件
由新生儿监护人知情自愿选择
三、所需材料
新生儿监护人须提交由本人签署意见的《 (略)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四、办理流程
1.助产机构告知家长知情同意后,在其新生儿足跟采血滴在特殊滤纸片上、自然晾干。
2.递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检测。
3.筛查结果正常的不通知家长,家长可通过多种途径查询结果;筛查结果异常的由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通知召回复查;确诊及治疗随访。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中 (略)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六、办理机构
区卫健委
七、收费标准
已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人群免费筛查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
九、办理时限
1.正常采血时间为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采血时间一般不超过出生后20天。
2.滤纸干血片在采集后及时冷链物流递送,最迟不宜超过5个工作日。
3.收到标本在24小时内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标本立即通知采血的助产机构重新采集。
4.实验室在接到标本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及时上传到新筛信息系统,各级助产机构可自行查询检测结果。
5.对可疑阳性或阳性患儿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立即进行召回,做进一步确诊或鉴别诊断服务。对确诊患儿及时进行治疗。
十、联系电话
0551-#-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22.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五条: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 (略) 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行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服务。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眼、耳、口腔保健等服务。对高危、体弱儿应当重点监护。第二十七条:婴幼儿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持有《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和儿童保健手册,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二、办理条件
(略)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公众号预约办理
三、所需材料
妇女医疗保健服务:1.孕早期办理安徽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在合肥的居住证明或房产证,早晨空腹检查。
2.16-20周产检:安徽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早晨空腹检查。
3.产后42-56天健康体检:安徽省孕产妇保健手册。
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1. (略) 儿童保健手册申报材料:①父母(至少一方) (略) 的居住证明或房产证;②《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 (略) 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保健卡(保健手册内分娩记录表须填写完整); (略) 孕产妇保健手 (略) 小结。
2.0-3岁儿童体检服务材料: (略) 儿童保健手册; (略) 儿童保健服务卡。
3.儿童入园体检:微信公众号预约,携带母亲身份证,无需早晨空腹检查。
四、办理流程
1.公众号预约办理;
2.门诊诊治。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略) 中 (略) 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二楼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 (略) 卫生服务中心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
七、收费标准
1.妇女保健门诊服务
①孕产妇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唐氏筛查免费
②皖价费(2003)220号
2.儿童保健门诊服务
①儿童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
②合医保发【2019】30号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九、办理时限
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551-#-2(妇保)、0551-#-1(儿保)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3.预防接种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 (略) 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略) 卫生行政部门和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 (略) 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4、《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
二、办理条件
无预防接种禁忌症。遵循知情同意、二类疫苗自愿自费原则。
三、所需材料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四、办理流程
1.申请: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2.受理: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及 (略) 内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3.发放: (略) 0-6岁儿童疫苗接种需求采购发放疫苗
五、办理地点
根据各免疫规划预防接种门诊具体地址
六、办理机构
(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略) 各免疫规划预防接种门诊。
七、收费标准
国家免疫规划一类疫苗免费接种。二类疫苗根 (略) 统一收费标准。
八、办理时间
根据各免疫规划预防接种门诊具体服务时间
九、办理时限
按各剂次疫苗接种间隔。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
教 育 考 试24.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令第649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 (略) 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略) 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略) 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略) 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中 (略)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二、资助内容: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三、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学生所在乡镇中心学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县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 (略) 长审批;乡镇中心学校将受助儿童名单和资助金额在当地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发放:县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财务股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发放资金。
五、办理地点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25.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4﹞4号)第八条:生活费补助每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一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收齐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评审认定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经申请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九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学校生活费补助申请学生名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学校。在审核结果确定后, (略) 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人数 (略) 级教育行政 (略) 级财政部门。第十一条:各市、县(区)要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费补助资金,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中央财政资金后,及时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生活费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到学校后,由学校发放到受助学生。
二、办理条件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因农村学校无寄宿条件而寄宿在校外或校内非学生宿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学期初学生向学校提交申请表及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2.审查:学校组织评审并公示,上报拟补助学生名单至县教育主管部门;
3.决定:县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4.办结:县财政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生活费补助资金。
五、办理地点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4﹞4号)第八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一、办理依据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3号)要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 (略) 统一组织,考试报名的具 (略) 负责制定。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历届生或同等 (略) 、县(市、区)规定的报名点报名。在我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也可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在外省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我省户籍学生,可自愿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市、县(市、区)应设立报名点,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学生报名。
二、办理条件
我市户口应、历届初中毕业生, (略) 就 (略) 初中学籍的外地户口应届初中毕业生。我市户口的,在外地就读具有外地学籍的应届生或从外地初中毕业的历届初中毕业生。
三、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籍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四、办理流程
1. (略) 就 (略) 初中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学籍所在学校参加集体报名;
2.我市户口的历届初中毕业生,在原毕业学校报名,初中学校审查其报考资格;
3. 我市户口的,在外地就读具有外地学籍的应届生或从外地初中毕业的历届初中毕业生(简称“单报名考生”),到户口所 (略) 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
五、办理地点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做好20 (略) 市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合教秘〔2021〕134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一、办理依据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各考点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二、办理条件
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三、所需材料
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申报。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 (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医 (略) 处提出申请。
2.受理:申 (略) (略) 生健康委员会医 (略) 审核。
3.办结:加盖印鉴,并报省卫健委审批。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 (略) 政府南楼522室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卫生健康委
七、收费标准
1.依据:免费
2.标准: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28.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初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 (略)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八条:各省、 (略) 、 (略) (略) ,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中第五条明确“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二、办理条件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三、所需材料
1.医师资格 (略) 上成功通知单(报名系统打印);
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报名点或考点现场确认后进入报名系统打印);
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毕业证书学历验证证明。报考考生须现场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或2016年3月22日后有两个月有效 (略)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专学历的学历验证证明可延迟至7月1日;
6.新版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应届毕业生还需填写《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即报名考试系统中附表3);
7.具有助理资格报考执师的,须提供助理资格证和助理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如在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的,须提供首次注册证明;
8.试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9.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须提供省中 (略) 发的师承和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考点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网上报名。考生登录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网上报名”,网址:www.http://**,按网上给定 (略) 上报名。
2.现场确认。根据省、市当年文件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工作。
3.网上缴费。考生现场确认后经过考点资格审核通过, (略) 上缴纳考试费。
4.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和复核。市考点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省卫生计生 (略) 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 (略) 政府南楼522室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收费标准
根据《安 (略)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各环节办理时限严格按照当年度国家卫计委、省卫生计生委、市卫计委医师资格考试通知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就 业 创 业
29.就业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二、办理条件
1.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
2.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
3.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4.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
三、所需材料
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
四、办理流程
(略) 上服务大厅提交就业登记申请,审核通过即可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5、36号社会保障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30.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 (略) 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办理条件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者,均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
三、所需材料
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电话咨询或现场咨询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中心311室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每个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31.职业指导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 (略) 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办理条件
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
三、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申请人办结事项。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监督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略) 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00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32.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一、办理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二、办理条件
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三、所需材料
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前往经办机构窗口或者电话咨询
二,受理,经办机构集中开展活动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5、36号社会保障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发布2021年安徽省就业和人才“2+N”招聘年度安排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84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3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一、办理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办理条件
辖区专业技术人员
三、所需材料
公需科目培训学时单、参加各种专业科目学、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根据 (略) 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 (略) 于失 (略) 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根据 (略) 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二、办理条件
1.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人员且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 (略) 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所需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核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进行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收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和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经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在信息系统录入相关内容后,将公示名单及相关材料统一上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信息系统相关内容后,报公共就业和 (略) 。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未设村级服务站的,可直接办理初审和复核手续。
4.公共就业和 (略) 审批。公共就业和 (略)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反馈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各街镇/社区就业服务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合人社秘〔2016〕357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相关待遇;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相关待遇。
二、办理条件
需是认定为退出现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三、所需材料
需提供本人银行卡卡号或者银行账号。
四、办理流程
受理:必须是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批通过的四级以上残疾军人;
审查:根据残疾军人伤残等级测算护理费标准;
办结: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对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打卡发放相关待遇。
五、办理地点
(略) 繁华大道 (略) 德 (略) 南大门2楼安置优抚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退役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略)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文件规定: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8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发放
一、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依据《烈士褒扬条例》( (略) 令第718号)文件规定: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略)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文件规定: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二、办理条件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四)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五)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六)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三、所需材料
个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病故证明书》。
四、办理流程
携带相关 (略) 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对认定、审核合格的,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申请批准之日起当月,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发放定期抚恤金。
五、办理地点
(略) 繁华大道 (略) 德 (略) 南大门2楼安置优抚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退役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依据《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1日《 (略) 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略)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文件规定: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82.部分烈士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一、办理依据
1.《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办理条件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三、所需材料
个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相关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申请,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按照有关政策进行认定、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相关待遇。
五、办理地点
(略) 繁华大道 (略) 德 (略) 南大门2楼安置优抚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退役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83.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办理一、办理依据
依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1〕76号)文件规定:第四款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060元。
二、办理条件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三、所需材料
个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退#证、退役士兵登记表、参战参试人员原始档案、银行卡。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由街镇、 (略) 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受理。
2.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街镇、 (略) 转报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上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3.办结: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上级事务部门下发的批复,对符合要求的审批事项,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打卡发放相关待遇。
五、办理地点
(略) 繁华大道 (略) 德 (略) 南大门2楼安置优抚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退役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依据《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文件规定: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照、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工作。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84.带病回乡退#军人生活补助发放(带病回乡退#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核实发放)一、办理依据
依据《安徽省带病回乡退#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文件规定: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审查,认于符合初审条件的,通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 (略) 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和核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 (略) 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5.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退役军人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审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批复。
第五条: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审批;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二、办理条件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回乡生活困难的。
三、所需材料
个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 (略) 证明、 (略) 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就诊病历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村级证明。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由街镇、 (略) 转报申请材料。
2.审查: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街镇、 (略) 转报申请材料,对于符合初审条件的,安排或通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所指定的医疗机 (略) 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和核验。区退役军人事务 (略) 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结果由县(市、区)退役军人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审批文件。
3.办结: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审批,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定量补助。对于虚报、造假、瞒报的,一经查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缴。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繁华大道 (略) 德 (略) 南大门2楼安置优抚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退役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依据《安徽省带病回乡退#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文件规定: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
1.由街镇、 (略) 转报接受材料。
2.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街镇、 (略) 转报申请材料,对于符合初审条件的,安排或通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所指定的医疗机 (略) 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和核验。区退役军人事务 (略) 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结果由县(市、区)退役军人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审批文件。
3.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审批,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定量补助。对于虚报、造假、瞒报的,一经查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缴。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85.困难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审核审批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21〕22 号):2021年, (略) 8224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困难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办理条件
拥 (略) 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且与户籍地一致),需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
三、所需材料
无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街镇、 (略) 残联提交的相关信息;
2.审查:对上报的相关信息进一步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办结: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街镇、 (略) 残联,并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打卡发放补助资金。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略) (略) 交叉 (略)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1楼服务大厅。
六、办理机构
(略) 残联康复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21〕22号)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5年,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关于印发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21〕22号):2021年,为3136名(其中:省级指标1079名,市级扩面2057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155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或适配辅具。
二、办理条件
(略) 户籍,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 0-18周岁残疾儿童。
三、所需材料
无
四、办理流程
1.受理:根据省、市残联分解下达的年度省政府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计划安排以及本年度工作任务下达任务资金。受理街镇、 (略) 残联提交的申请;
2.办结:区残联审核后,及时审批,并将审批表、转介考核表返还至康复机构,将 (略) 残联,残疾儿童即可以进入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略) (略) 交叉 (略)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1楼服务大厅。
六、办理机构
(略) 残联康复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21〕22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87.智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5年,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关于印发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21〕22 号):2021年,为3136名(其中:省级指标1079名,市级扩面2057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155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或适配辅具。
二、办理条件
(略) 户籍,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 0-18周岁残疾儿童。
三、所需材料
无
四、办理流程
1.受理:根据省、市残联分解下达的年度省政府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计划安排以及本年度工作任务下达任务资金。受理街镇、 (略) 残联提交的申请;
2.办结:区残联审核后,及时审批,并将审批表、转介考核表返还至康复机构,将 (略) 残联,残疾儿童即可以进入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略) (略) 交叉 (略)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1楼服务大厅。
六、办理机构
(略) 残联康复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21〕22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88.孤独症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5年,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关于印发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21〕22号):2021 年,为3136名(其中:省级指标1079名,市级扩面2057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155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或适配辅具。
二、办理条件
(略) 户籍,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 0-18 周岁残疾儿童。
三、所需材料
无
四、办理流程
1.受理:根据省、市残联分解下达的年度省政府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计划安排以及本年度工作任务下达任务资金。受理街镇、 (略) 残联提交的申请;
2.办结:区残联审核后,及时审批,并将审批表、转介考核表返还至康复机构,将 (略) 残联,残疾儿童即可以进入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略) (略) 交叉 (略)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1楼服务大厅。
六、办理机构
(略) 残联康复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21〕22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89.脑瘫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5年,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关于印发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21〕22 号):2021年,为3136名(其中:省级指标1079名,市级扩面2057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155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或适配辅具。
二、办理条件
(略) 户籍,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 0-18 周岁残疾儿童。
三、所需材料
无
四、办理流程
1.受理:根据省、市残联分解下达的年度省政府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计划安排以及本年度工作任务下达任务资金。受理街镇、 (略) 残联提交的申请;
2.办结:区残联审核后,及时审批,并将审批表、转介考核表返还至康复机构,将 (略) 残联,残疾儿童即可以进入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略) (略) 交叉 (略)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1楼服务大厅。
六、办理机构
(略) 残联康复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21〕22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5年,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关于印发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21〕22号):2021年,为3136名(其中:省级指标1079名,市级扩面2057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155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或适配辅具。
二、办理条件
(略) 户籍,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 0-18 周岁残疾儿童。
三、所需材料
无
四、办理流程
1.受理:根据省、市残联分解下达的年度省政府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计划安排以及本年度工作任务下达任务资金。受理街镇、 (略) 残联提交的申请;
2.办结:区残联审核后,及时审批,并将审批表、转介考核表返还至康复机构,将 (略) 残联,残疾儿童即可以进入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略) (略) 交叉 (略)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1楼服务大厅
六、办理机构
(略) 残联康复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 (略)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残工委〔2017〕4号)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5年,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关于印发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21〕22 号):2021 年,为 3136 名(其中:省级指标 1079 名,市级扩面2057 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 155 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或适配辅具。
二、办理条件
(略) 户籍,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 0-18 周岁残疾儿童。
三、所需材料
无
四、办理流程
1.受理:根据省、市残联分解下达的年度省政府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计划安排以及本年度工作任务下达任务资金。受理街镇、 (略) 残联提交的申请;
2.办结:区残联审核后,及时审批,并将审批表、转介考核表返还至康复机构,将 (略) 残联,残疾儿童即可以进入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略) (略) 交叉 (略)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1楼服务大厅
六、办理机构
(略) 残联康复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21〕22号)
92.困难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登记确认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工作的通知》(合残联〔2021〕25号)。
二、办理条件
(略) 户籍,有手术需求的困难白内障患者。
三、所需材料
无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街镇、 (略) 残联提交的相关信息;
2.审查:对上报的相关信息进一步审核,经街镇、 (略) 残联审核确认为经济困难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接受项目 (略) 的医学筛查;
3.办结: (略) 鉴定符合手术指征的人员,由区残 (略) 共同确认为手术对象, (略) 接受手术。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略) (略) 交叉 (略)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1楼服务大厅
六、办理机构
(略) 残联康复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做好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工作的通知》(合残联〔2021〕25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9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一、办理依据
1.《中 (略)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中:(一)我国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交通运输、 (略) 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 (略) 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2.《 (略) 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低收入困难群体。各地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 (略) 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皖残联办〔2019〕52号。(一)、严格补贴对象审核,根据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文件规定,享受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为本省(当地)户籍人员。2、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3、已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具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各地残联要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不得列为补贴发放对象。(二)、严控补贴标准:各地残联按照中央财政资金每人每年补贴260元标准,当年一次性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得降低标准,也不得随意拔高,更不得分批次发放。(三)、规范资金监管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各地残联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114号)的有关要求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因补贴资金发放对象不限户籍性质,在打卡发放环节,是否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各地残联一定要事先联系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财政资金发放的要求来选择银行转账方式。
二、办理条件
具 (略) 户籍的持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三、所需材料
无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镇、 (略) 残联提出申请;
2.受理:街、镇、 (略) 残联初审后,将申请表 (略) 残联审核;
3.发放:区残联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汇总并录入数据库。待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后,及时打卡发放。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略) (略) 交叉 (略)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1楼服务大厅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残联组织宣传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费补贴的通知》(财社〔2020〕256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94.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一、办理依据
1.《关于鼓励开展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残联〔2015〕47号)。凡户口 (略) 的,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申请办理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人证截止时间为上年度保单有效日期的前15天。
2.《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度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通知》(合残联〔2022〕4号)。1、采集对象:凡户口 (略) 的,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申请办理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人证截止时间为上年度保单有效期日期的前15天。2、申请程序:残疾人本人或残疾人监护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向户口所在地残联申请,凡符合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
二、办理条件
户口 (略) 的,年龄在16岁至65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自愿申请购买。
三、所需材料
无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镇、 (略) 残联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
2.受理:街、镇、 (略) 残联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略) 残联;
3.初审:区残联对上报信息进行初审、盖章,对初审合格 (略) 进行复审;
4.保险公司对名单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审核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区残联将名单告知街、镇、 (略) 残联。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略) (略) 交叉 (略)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1楼服务大厅。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残联组织宣传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鼓励开展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残联〔2015〕47号)
9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受理审核
一、办理依据
《 (略)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第三条: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 (略) 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 (略) 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二、办理条件
具 (略) 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困难残疾人。
三、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居住 (略) 的户籍居民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或街镇( (略) )提出申请;
2.街镇( (略) )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审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居(村)公示栏醒目位置公示7天;
3.街镇( (略) )将初审合格材 (略) 残联进行审核,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略) (略) 审定。
4. (略) 审定合格后,申请拨付资金, (略) (略) , (略) 将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居 (略) 以外的包河户籍居民办理流程。
1.申请人就近向全国范围内任意街 (略) 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业务受理地通过全国残疾人信息系统向业务属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推送电子材料,业务属地自收到电子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办理结果将通过全国残疾人信息系统实时反馈受理地,并由业务受理地反馈至申请人;
3.经业务属地认定合格的,自申请人递交申请当月由业务属地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五、办理地点
1.居住 (略) 的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居(村)或街镇( (略) )提出申请;
2.居 (略) 以外的包河户籍居民,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街 (略) 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 (略)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96.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
一、办理依据
《 (略)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第三条: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 (略) 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 (略) 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二、办理条件
具 (略) 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三、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办理流程
(一)居住 (略) 的户籍居民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或街镇( (略) )提出申请;
2.街镇( (略) )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审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居(村)公示栏醒目位置公示7天;
3.街镇( (略) )将初审合格材 (略) 残联进行审核,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略) (略) 审定。
4. (略) 审定合格后,申请拨付资金, (略) (略) , (略) 将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居 (略) 以外的包河户籍居民办理流程。
1.申请人就近向全国范围内任意街 (略) 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业务受理地通过全国残疾人信息系统向业务属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推送电子材料,业务属地自收到电子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办理结果将通过全国残疾人信息系统实时反馈受理地,并由业务受理地反馈至申请人;
3.经业务属地认定合格的,自申请人递交申请当月由业务属地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五、办理地点
1.居住 (略) 的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居(村)或街镇( (略) )提出申请;
2.居 (略) 以外的包河户籍居民,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街 (略) 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 (略)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97.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 (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合民〔2022〕2号)。
2.关于印发《 (略) 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略) 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包政办秘〔2020〕12号)。
二、办理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不存在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通过审核审批程序的困难家庭,可以获得低保。
三、所需材料
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申请人填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材料、通讯费单据、家庭及其赡养人收入情况声明和其他审批审核单位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申报家庭支出扣减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镇( (略) )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及其赡养人收入情况声明》等,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户籍所在地街镇( (略) )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个人申请。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家庭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户籍所在地街镇( (略) )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 个人申报。由低保申请家庭户主或其委托人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接受低保经办人员的询问,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委托书。
2. 核对先行。由街镇( (略) ) (略) 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略) 核对机构出具核对报告。
根据核对情况,判断申请家庭是否基本符合低保条件。对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村)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回申报资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入户调查。街镇( (略) )会同居(村)工作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开展入户了解、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率应达100%。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原则上街镇( (略) )工作人员至少1人,居(村)工作人员至少1人,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街镇( (略) )会同居(村)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对照《 (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规定进行收入核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四)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对申请人及其赡养人家庭收入、财产有异议的,居(村)应在街镇( (略) )的指导下,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居(村)或居(村)民组为单位进行。
民主评议小组由街镇( (略) )工作人员、包居(村)干部、居(村)党组织和居(村)民委会成员、熟悉居(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村)民代表等组成。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居(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
民主评议票决得票不低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得票低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未通过。
对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街镇( (略) )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做好政策解释。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街镇( (略) )应当重新组织开展家庭经济收入与财产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街镇( (略) )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街镇( (略) )可直接入户调查作出认定。
(五)审核审批。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入户调查后,对申请人及其赡养人家庭收入、财产无异议的;或有异议经民主评议票决通过的,街镇( (略)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结合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小组及居(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上报申请材料至街镇( (略) )审批。
街镇( (略) )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街镇( (略) )成立低保评审小组,由街镇( (略) )分管负责人及民政、财政、纪(工)委、司法、综治等部门参加,召开低保评审会议(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9人,应为单数)。对符合条件的,通过街镇( (略) )、居(村)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镇( (略) )做出审批决定,并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上传审批档案至省低保系统。对批准给予低保的,自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并及时通过系统打印发放低保证。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镇( (略) )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镇( (略) )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地点
各街镇、 (略) 政务服务大厅
六、办理机构
街镇、 (略) 民政工作机构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即时公开。特殊情况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联系电话
0551-#( (略) 低保中心)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 (略)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合民〔2022〕2 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98.临时救助
一、办理依据
1.《 (略)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合民〔2022〕1号);
2.《 (略) 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包政办秘〔2020〕12号)。
二、办理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有效长期居住材料(非户籍人员);
2.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分为紧急程序和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合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
1.紧急程序是对于申请人在基本生活难以为继或生命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下,街镇、 (略) 简单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事后备案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2.一般程序按照申请受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确认的工作流程办理。
五、办理地点
各街镇、 (略) 政务服务大厅
六、办理机构
街镇、 (略) 民政工作机构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 (略)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合民〔2022〕1号)
99.特困供养给付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2.《 (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包政办秘〔2020〕12号)。
二、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所需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申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办理流程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镇( (略) )提出书面申请。街镇( (略)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街镇( (略) )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居(村)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街镇( (略) )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镇( (略) )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街镇( (略) )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五、办理地点
各街镇、 (略) 政务服务大厅
六、办理机构
街镇、 (略) 民政工作机构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00.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二)《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办理条件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以来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三、所需材料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本人近照1寸彩色照片3张、身份证、户口簿、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评议表、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等相关证明。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填表申报,向户籍所在 (略)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社区、街道两级初审,区卫健委复审。
(三)发放:审核通过、公示无误后统一发放扶助资金。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101.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一、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略) 令第309号)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 (略) 计划生育行政部 (略)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 (略)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 (略)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 (略) 、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二、办理条件
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所需材料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婚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县级以上相关病情病历,书面提出鉴定申请,村级就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证明,镇计生)办到申请人所在村座谈走访,申请人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由镇计生办将上述资料上报濉溪县卫计委科技教育股,县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1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法 律 维 权
10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 (略) 提起诉讼。
二、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 (略) 内的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不予受理的基本情形:
1.已经仲裁、诉讼程序的;
2.已经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
三、所需材料
调解申请书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调解申请。
2、办结。开展调解。调解成功的,制发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书面送达;调解不成的,告知申请劳动仲裁。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7号社会保障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03.法律咨询援助
一、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略) 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二、办理条件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略) 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倾听咨询者陈述,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诉求等情况,简要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告知权利义务,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咨询者进行解答。
2.办结: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引导办理;非法律援助咨询事项,引导其向其他渠道求助。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38至41号法律服务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略) 法律援助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04.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一、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略) 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二、办理条件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略) 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三、所需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证明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 (略) (略) (略) 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书》、《经济困难证明》原件一份;
2.审查: (略) 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决定: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且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4.办理:指派承办人员;
5.送达:通过窗口或邮寄送达申请结果。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38至41号法律服务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略) 法律援助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05.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一、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略) 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二、办理条件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略) 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三、所需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 (略) (略) 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证明》原件一份;
2、受理: (略) (略) 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复杂案件集体讨论;
3、审批:对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以及受案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
4、办结:审批通过后, (略) (略)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人办理;
5、送达:通过窗口或快递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38至41号法律服务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略) 法律援助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06.刑事辩护援助
一、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略) 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二、办理条件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所需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证明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 (略) 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证明》原件一份;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决定: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申请,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且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予以受理;
4.办理:指派承办人员;
5.送达:送达申请结果。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38至41号法律服务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略) 法律援助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07.法律咨询援助(法律援助审核)
一、办理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略) 、 (略) 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略) 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二、办理条件
无
三、所需材料
无
四、办理流程
直接咨询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 (略) 政务服务大厅
六、办理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九、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108.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一、办理依据
司法部《法律援 (略) 理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办理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和承办人在法律援助受理和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所需材料
(一)投诉材料(投诉人信息、投诉请求、是事实理由);
(二)其他证据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由投诉人和委托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投诉材料,提出投诉;
2.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投诉材料后,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处理: (略) 理决定后送达投诉人。
五、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 (略) (略) 包河大道1 (略) 政务服务大厅
六、办理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九、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109.价格争 (略) 理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价格条例》(2011年2月2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 (略) 理。
2.《安徽省价格争 (略) 理办法》(皖价证〔2014〕162号)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 (略) 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价格争 (略) 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承担价格争 (略) 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价格争 (略) 理部门收到《价格争 (略) 理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 (略) 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对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的,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安徽省 (略) 《复函》(皖高法〔2014〕27号)。
二、办理条件
《安徽省价格争 (略) 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申请价格争 (略) 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
(四)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
(五)属于价格争 (略) 理的范围。
三、所需材料
价格争 (略) 理申请书
四、办理流程
1.受理:价格争议申请人提出申请, (略) 价格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材料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价格争 (略) 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承办: (略) 价格认证中心在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
3.办结:调解不成, (略) 理建议;达成调解的,申请人签订调解协议。
五、办理地点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行政服务大厅二楼B06号窗口+ (略)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中心主楼(北)427室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科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价格争 (略) 理办法》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10.受理、处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
一、办理依据
印发《关于<进 (略) 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建维[2012]1号)“一、明确工作责任。我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一)健全组织机构。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领导 (略) 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管委会,应成立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 (略) 内的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
二、办理条件
工程所 (略) (略) 的建设领域农民工,但下列投诉,窗口可不予受理: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尚未达到规定办理期限的同一内容投诉,或“窗口”已经就投诉事 (略) 理并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的投诉;
(三)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投诉;
(四)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受理窗口应明确告知投诉人。
三、所需材料
(一)书面投诉材料、控诉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或劳资协议;
(三)被拖欠工资数额的有效证明;
(四)所提供的劳务有关信息:工种、作业量、起止日期;
(五)所提供劳务的工程信息: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名称、联系方式。
四、办理流程
由农民工提供书面投诉材料→窗口受理→核实→登记备案→ (略) 理→ (略) 理结果→建档留存。
五、办理地点
(略) 包河大道与繁华大道交口西北角( (略) 行政服务中心5楼)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1.所有材料齐全,证明确凿即办;
2.材料齐全,需要核实的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召开协调会、发告知函或建议通过仲裁、司法程序解决(告知时间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进 (略) 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建维[2012]1号)
退 休 养 老
111.代理退休申报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2.《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08〕45号)
二、办理条件
1.正常到龄人员: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为5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或失业职工身份参保,实际在企业参保缴费时间或视同缴费年限不满2年,年满55周岁(如已满2年及以上,女性可在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所需材料
1.退休申请(本人书写签名)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金融社保卡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
1.退休当月1—6号集中受理(节假日除外);
2.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 (略) 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3.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次月发放至金融社保卡。
五、办理地点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8-36号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略) 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即办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37号)
112.个人养老保险一次性退费申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
二、办理条件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年满5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或失业职工身份参保,实际在企业参保缴费时间或视同缴费年限不满2年,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
三、所需材料
1.退费申请(本人书写签名)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金融社保卡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 (略) 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次月发放至金融社保卡。
五、办理地点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8-36号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略) 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即办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
113.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 (略) 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 (略) 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 (略) 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 (略) 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 (略) 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 (略) 理。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二、办理条件
关于多重养老保险 (略) 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三、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四、办理流程
1.受理: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退费记 (略) 征缴中心;
2.办结:市征缴中心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2、33号社会保障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3.《关于贯 (略) 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十条;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14.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一、办理依据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 (略) 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略)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
3.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二、办理条件
享受低保的老年人,户 (略) 县
三、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人可通过安徽 (略) 或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村级核实身份和材料。
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五、办理地点
各街镇、 (略) 政务服务大厅,如常青 (略) 488号一楼大厅4号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 (略) (略) 3号老年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 (略)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包政办〔2020〕31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15.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一次性计生补助申报
一、办理依据
《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183号)
《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 (合政〔2017〕11号)
二、办理条件
1.2003年12月份以前(含12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2004年1月份以后单位有预留资金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失业职工。
2.已在我中心办理退休并领取《退休证》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所需材料
《计划生育奖励审核登记表》一式二份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 (略) 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次月发放至金融社保卡。
五、办理地点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8-36号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略) 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即办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183号)
《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 (合政〔2017〕11号)
116.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略) 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 (略)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 (略)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 (略)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 (略)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二、办理条件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 (略) 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三、所需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核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申请人银行卡。
四、办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备齐材料后,向村级(社区)提出申请,填写《 (略)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村级(社区)收集材料上报乡镇;
(二)乡镇收到村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形成花名册及个人档案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乡镇上报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形成花名册, (略) (略) 打卡发放。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每年汇总2次,形成花名册,统一打卡发放。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17.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
一、办理依据
依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1〕76号)文件规定: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年#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97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87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办理条件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
三、所需材料
个人申请书、调阅本人组织档案、提供银行卡号。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由街镇、 (略) 转报受理材料;
2.承办: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街镇、 (略) 转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办结: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兑现相关待遇。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繁华大道 (略) 德 (略) 南大门2楼安置优抚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退役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1〕76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18.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新闻 (略) 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 (略) 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 (略) 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办理条件
1.现为安徽省户籍,仍为农民身份。
2.1993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在册,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
3.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4.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三、所需材料
1.证明其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原始材料(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
2.证明其农村老放映员工龄的原始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县级受理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办公室所提供的农村老放映员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
2.办结: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包河大道118 (略) 政务服务中心1号办事大厅文化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文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2:30-17: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工龄认定和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19.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办理
一、办理依据
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文件规定: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二、办理条件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入#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所需材料
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退#证(退役士兵登记表)、社保证明材料、审核表。
四、办理流程
1.受理:接受街镇、 (略) 转报的材料;
2.审核:核实街镇、 (略) 转报的材料;
3.办结: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对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相关待遇。
五、办理地点
(略) (略) 繁华大道 (略) 德 (略) 南大门2楼安置优抚类综合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退役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文件规定: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20.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一、办理依据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 (略) 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略)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
3.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二、办理条件
1. (略) 户籍且常住。
2.70周岁(含70周岁,下同)以上低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须提供低保证(须包含低保证有效审核信息)。
3.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须由居(村)委会和街镇( (略) )政府( (略) )提供相关材料(两级盖章)。
四、办理流程
1.社区(村)办理申请。
2.街镇( (略) )审核上报。
3.区级民政部门核定。
五、办理地点
各街镇、 (略) 政务服务大厅,如常青 (略) 488号一楼大厅4号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 (略) (略) 3号老年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0〕11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
121.8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二、办理条件
年满 80周岁的的老年人,户 (略) 县
三、所需材料
高龄津贴申请表和银行开户卡(折)的复件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人可通过安徽 (略) 或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村级核实身份和材料。
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五、办理地点
各街镇、 (略) 政务服务大厅,如常青 (略) 488号一楼大厅4号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 (略) (略) 3号老年窗口
六、办理机构
(略) (略) (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551-#
十一、监督电话
0551-#
十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调整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的通知》(合民〔2021〕118号)
十三、网上办理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