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采购意向公开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采购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现将 (略) 某部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车辆定点维修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JQSBDD-F3001
三、项目概况:
遴选车辆定点维修企业,负责我部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小修保养、专项 维修和应急维修。维修项目以《车辆送修通知单》和双方认可的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结果为准。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4.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 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分包或转包
7.本项目特定资质: 具有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维修类别为二类(含)以上小型车维修资质以及二类(含)以上大型货车维修资质。
8.投标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 (略) 区)具备经营场所,且必须在营业执照显示地址提供车辆修理服务,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自有房产,提供房屋产权证及在项目服务期内不得转租的承诺;租赁性质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及在项目服务期内租赁地点不变的承诺)。
五、初步技术参数
具有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维修类别为二类(含)以上小型车维修资质以及二类(含)以上大型货车维修资质。
注: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谈判文件为准。
(略) 某部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