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新疆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批〈国能新疆 (略) 准东露天煤矿2600万吨/年产能核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能新疆 (略) 准东露天煤矿2600万吨/年产能核定项目位于国家规划的新疆准东煤田五彩湾矿区,距吉木萨尔县城110公里处,行政区划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东经89°06′40″,北纬44°50′20″。该项目建设性质为产能核增,总规模由2000万吨/年核增至2600万吨/年,产能核增后矿井面积由24.49平方公里增加至40.08平方公里,设计剩余可采原煤量17.74亿吨,服务年限为62.04年。本次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地面生产系统二系统工程(新准环评〔2021〕08号)和危险废物暂存间(新准环评〔2021〕25号),均单独立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获批准。采掘场、排土场、破碎筛分站等主体工程,机修厂、组装场地等辅助工程,行政福利设施等公用工程已建设完毕,均利用已有工程。准东露天煤矿2000万吨/年(现有工程)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00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7.27%;本次产能核增工程新增投资23673.4万元,环保投资4805万元,约占新增投资的20.3%。
二、根据北京中矿博能生态环 (略) 编制的《国能新疆 (略) 准东露天煤矿2600万吨/年产能核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187号),该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该项目核增后的产能突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矿区规划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审查的矿区规划环评规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已向国家能源局及生态环境部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国能新疆 (略) 准东露天煤矿2600万吨/年产能核定项目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计划并限期完成总体规划及总规环评报批(审)工作。该项目建设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和《关于解决煤矿生产能力变化与环保管理要求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722号)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生态监测,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的扰动,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严格按照设计开挖采场边坡,避免无序施工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尽量少挖方、少填方,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有地貌;严格按照设计加强生态修复及管护,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项目矿田范围涉及准噶尔盆地东部灌木荒漠野生动物保护生态亚区及卡拉麦里有蹄类动物保护生态功能区,须加强野生动物监测工作,建立长效生态监测机制,完善保护措施,避免矿田开发活动对区域内野生动物产生影响。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矿井涌水经矿坑水处理站处理后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及《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2012)中相关标准限值,用于生产系统冲洗、采掘场、排土场及道路洒水等,不外排。辅助生产工业场地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生物接触氧化+过滤+消毒)处理,出水须满足《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2012)中防尘洒水用水水质标准,用于采掘场、排土场及道路洒水。行政福利区场地生活污水经管网排放至新疆准 (略) 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后用于Z917沿线的道路洒水降尘和两侧植被绿化。
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油脂库、危废暂存间等重点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做好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确保矿区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本工程依托新疆准东华电五彩湾电厂余热供暖。采掘场、排土场、破碎站、输煤栈桥等设施和各转载点和落煤点等区域及运输过程均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厂界煤尘污染物浓度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的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运营期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经收集暂存于新建的危废储存间,定期委托具备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岩土剥离物排至内排土场。接续二采区时,需重新拉沟,外排土场将新增占地约122公顷,开采3年后须实现全部内排。矿坑水处理系统煤泥经压滤机脱水后作为末煤掺入原煤销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用于辅助生产工业场地和道路绿化;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泵类等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检修采掘场、排土场的大型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控制爆破时段等声源。采取以上措施后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油脂库及危废暂存库地面采取防渗措施,地面设集油坑,四周设围堰防止泄露油品外流;设置足够容积的矿坑水事故池、雨洪蓄集设施和生活污水防渗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八)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
七、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