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审〔2023〕76号
信立泰(苏州) (略) :
你公司报送的《信立泰(苏州) (略) 扩建创新基因重组蛋白质药物等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沙溪镇生物医药产业园梦溪路1号,拟于现有厂区综合车间建设原核生产线、真核生产线和制剂生产线,并对现有危废仓库和污水处理站进行适应性改造。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原核原液654升、真核原液10027.14升及制剂4140万支的生产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 (略) 生物医药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非*烷总烃、*腈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标准,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表3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标准。厂界非*烷总烃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4标准,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7标准,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含活性物质的工艺废水、清洗废水采用“高温热力灭菌”工艺灭活后,与不含活性物质的工艺废水、清洗废水(不含洁净清洗水)、洗衣废水、消毒废水、废水灭活废水、衣物灭菌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和初期雨水等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废水与洁净清洗水、制纯水浓水、制注射水浓水、蒸汽冷凝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和空压机排水等一并通过北区废水排口(DW001) (略) 沙溪镇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南区生活污水通过南区废水排口(DW002)接管至沙溪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沙溪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处理站和北区废水排口(DW001)出水水质均应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间接排放限值(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厂区污水处理站出口和北区废水排口(DW001)应分别设置在线监测装置。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水处理污泥固废属性待鉴别,鉴别工作完成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含生物活性危险废物经灭活后方可进入危废仓库暂存,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仓库、化学品库(*类)、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站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综合车间、综合楼(技术研究部)和危废仓库边界分别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污水站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拟建项目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903/*.903吨、化学需氧量≤35.087/4.808吨、五日生化需氧量≤16.122/0.890吨、总有机碳≤10.366/1.602吨、悬浮物≤13.476/1.009吨、氨氮≤2.390/0.374吨、总氮≤3.561/1.187吨、总磷≤0.467/0.049吨、盐分≤92.037/92.037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87/0.051吨、挥发酚≤0.007/0.007吨、石油类≤0.008/0.008吨、动植物油≤0.381/0.012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0.1131吨、*腈≤0.0309吨、氨≤0.0274吨、硫化氢≤0.000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0.177吨、*腈≤0.011吨、氨≤0.0048吨、硫化氢≤0.0000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太仓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12-*-8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