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 (略) :
贵公司递交的《投诉书》已收悉。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项目编号:北政采框架(服务)2024(HBCG)05-04号
二、项目名称:
海北州州直机关公务用车维修点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 (略)
地址:青海西宁城 (略) 22-3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林方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人:李江莲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海北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址:海北州海晏县西 (略) 州政 (略) 邮编:*
联系人:拉不腾 联系电话:0970-*
四、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7日,青海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海北州州直机关公务用车维修点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不满,向海北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质疑。海北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2024年6月21日向本机关书面提交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现已终结审查。
五、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就我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报价明细表与征集文件不一致提起投诉。经我公司核实,征集文件附件10投标明细报价表中未明确规定如何填写投标明细报价表。
六、调查情况
审查核实:经专家论证小组查阅《海北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和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及《投诉书》、《征集文件》中三“具体服务需求并未明确投标明细”故投诉人所提供的《投标明细表报价(一)》所列内容符合《征集文件》相关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七、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成立,要求采购人修改《海北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海北州财政局2024年7月23日
信息公开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州机关事务局、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档。
海北州财政局 2024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