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李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法定代表人:王*亮,地址: (略) 临泉县庙岔镇后张庄村。
2024年11月10日, (略) 年出栏2800头生猪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年出栏2800头生猪项目厌氧发酵池厌氧膜自2024年8月23日暴雨压塌损坏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仍未修复,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厌氧发酵池不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 2024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出栏2800头生猪项目养殖情况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
3. 2024年11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年出栏2800头生猪项目养殖情况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
4.2024年1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出栏2800头生猪项目养殖情况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情况;
6.反馈单1份, (略) 立案线索来源;
7.土地流转合同一份1份,证明你公司租赁土地情况;
8.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排污登记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 (略) 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32号 )告知你公司作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 (略) 理,畜禽养殖场、 (略) 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参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 (略) 域外:裁量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根据本裁量表计算公式罚款金额:3000+((略)-3000)×(0%)=3000元,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略)仟元整(¥(略))。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 (略) ,账号:(略)(略)。缴款时请注 (略) 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