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公告
四川省蓬 (略) 将于2024年12月13日上午10时至2025年02月11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四川省蓬 (略) (略) (略) 上(依次点击四川、蓬溪,户名:蓬 (略) )依法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蓬溪县赤城镇上游 (略) (略) 土地使用权及1#车间【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蓬溪县字第(略)号,蓬国用(2013)第3027号】、2#车间【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蓬溪县字第(略)号,蓬国用(2013)第3027号】、蓬溪县赤城镇上游 (略) (略) 3幢【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蓬溪县字第(略)号,蓬国用(2013)第3027号】、蓬溪县赤城镇上游 (略) (略) 4幢(锅炉房)【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蓬溪县字第(略)号,蓬国用(2013)第3027号】及地上建构筑物。
评估价:6,197,500元,变卖价:3,470,600元,变卖预缴金:3,470,600元,加价幅度:17,000元(及其整倍数)。
二、特别说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未标明的 (略) 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公告的内容和照片仅供参考,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四川省蓬 (略) 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四川省蓬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4年12月8日1 (略) 提交有效证明, (略) 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四、变卖方式:
1、本次变卖活动期限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变卖期中的任意时间出价,则变卖自行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则变卖竞价结束,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交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款金额的变卖价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变卖。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同伦 (略) 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和组织看样服务,有关标的物咨询可联系(略)或400-(略)(同伦 (略) ),看样预约方式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同伦司法拍拍”完成自助预约看样。预约成功后,将在竞价前一周统一组织看样,请您耐心等待通知(看样时请携带身份证件及预约通知短信),预约看样截止时间:2024年12月8日。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价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房屋所涉欠缴的水、电、气、物业费等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转移手续时先行垫付,具体金额以相关部门核算为准。自买受人领取过户裁定之日起1 (略) 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代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该笔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仅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12月 (略) 联系。
九、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成交后十日内 (略) 指定账户。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成交价款到账后, (略) 通知买受人(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蓬 (略) 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及领取《执行裁定书》。
十、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825-(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辅拍负责人电话:李女士(略)
联系地址: (略) 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98号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四川省蓬 (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