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汾河干流稷山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涉汾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下费村污水处理站及其接入站的污水管线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务局、稷山县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汾河干流稷山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汾河干流稷山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8月15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汾河干流稷山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务局、稷山县水利局、 (略) 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稷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3年6月以稷审管批〔2023〕46 号文对《汾河干流稷山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予以批复。项目代码:2209-*-89-01-*。
工程位于稷山县稷峰镇、化峪镇、清河镇、西社镇、蔡村乡, (略) 实施范围为5个乡镇28个村, (略) 总长*m。新建11座生活污水处理站,总规模为2850m3/d,处理站总占地面积约31.65亩。城东防洪渠人工湿地处理规模为2000m3/d,总占地面积为*m2(合19.17亩)。其中涉河项目为稷山县稷峰镇下费村污水处理站与接入站的污水管线。下费村污水处理站位于汾河河道内,选址具有不可避让性,稷山县国土资源局已批复了该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书。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稷山县稷峰镇下费村污水处理站及其接入站的污水管线。下费村污水处理站采用地埋式一体化设备,设计场坪高程高出河道滩面0.30m,上有管理房突出,位于汾河K407+000断面,距离左岸堤防5.0m。污水管线在K405+000、K406+277处分别穿越堤防一次,在滩面地埋敷设。
三、建设项目所在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300m3/d,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设计洪水成果:汾河河道项目段20年一遇洪峰流量1500m3/s,施工期采用非汛期10年一遇洪峰流量317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污水处理站建成后,下费村污水处理站设计场坪高程383.94m不满足20年一遇洪水防洪标准要求,污水站排污口设计高程382.54m位于20年洪水位以下,不满足20年一遇洪水防洪标准要求;下费村污水处理站建成后20年一遇洪水最大冲刷深度2.748m,污水处理站厂区范围边线水平铺设宽5m厚0. (略) 石笼进行防护,格网石笼规格为4.0×1×0.5m(长×宽×高),因此污水站满足冲刷要求;污水管线20年一遇洪水最大冲刷深度1.559m,污水管线冲刷深度不满足。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下费村污水处理站与污水管线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非汛期10年一遇洪峰流量317m3/s,在汾河主槽内行洪,不影响工程施工。
七、污水管线在汾河左堤桩号K405+000、K406+277处分别下穿堤防,施工结束后按照原设计标准恢复堤防,确保堤防稳定满足规范要求。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十、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一、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二、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稷山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 年 0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