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资源投地质矿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洪塘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时间:2024年10月14日
项目名称 | (略) (略) (略)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略) 龙门镇、淦田镇 |
建设单位 | 株洲资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 (略)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矿 (略) (略) 龙门镇、淦田镇,开采面积0.1768km2,由8个拐点坐标圈定,开采标高为+124~+55m,采用山坡露天开采方式;矿区设计开采规模为835.*吨,年开采规模*t、服务年限为8.35年,产品为建筑用石料灰岩。矿山不设置炸药库,爆破所使用的炸药等爆破器材,在爆 (略) 专人专车送到矿山需要爆破的现场并监督使用, (略) 拉回归库;矿山不设置油库,车辆在附近加油站加油,设备采用加油车加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露 (略) 、粗破、排土场、 (略) 、管理用房及产品堆场等。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施工期: 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影响主要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施工噪声等。本项目在施工期产生的这些影响是暂时的,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量较小,通过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可以将这些影响得以减轻和减免,施工结束后环境影响将不复存在。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如下: 1、大气环境保护措施:项目需严格《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湘政办发〔2023〕34号)文件要求、建筑施工工地“8个100%”抑尘措施要求,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拆除废弃水泥厂时洒水抑尘、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剥离的表土及时送至排土场,并 (略) 及时洒水抑尘。 2、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排土场中的矿坑积水用于开采用水、矿山修复养护用水等,严禁直接排入地表水系;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集水沟,收集初期雨水, (略) 理后可回用于施工现场的洒水抑尘、混凝土养护等;其它有关施工现场水环境污染防治的其它措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执行。 3、噪声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控制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时间,避免施工噪声扰民事件发生;施工作业尽量安排在昼间进行,夜间(22:00-6:00)禁止施工;加强管理,合理安排交通运输时间,当运输车辆经过居 (略) 道路时,减速行驶,禁止鸣笛;作业时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声屏障,施工机械应尽可能放置于对场界外造成影响最小的地点。 4、固废环境保护措施:剥离的废土废石及时输送至排土场,废土用于复垦,废石用 (略) 的修建,并尽快利用以减少堆存时间;对原太湖水泥厂厂房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以防止垃圾的散落,并定期清运至有关部门指定 (略) 置,运输车辆必须做到装载适量,加盖遮布,出施工场地前做好外部清洗,做到沿途不漏洒、不飞扬。 5、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减少施工面的裸露时间,对形成的裸露土地,平整土地后及时镇压,消除松软地表,然后尽快恢复林草植被。 营运期: 1、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采取雨污分流,雨水就近排入周边自然环境;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四池净化系统”处理后由当地村民拉运 (略) 理;露天采场及2#排土场车辆清洗废水及初期雨水经2个315m3三格 (略) 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1#排土场初期雨水经1个90m3三格 (略) 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生产废水均不外排,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在开采过程中表土剥离粉尘、钻孔粉尘、爆破粉尘、粗破粉尘、装卸粉尘、排土场扬尘、产品堆场扬尘、运输扬尘采取喷雾及洒水降尘的方法,可达到《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 (略) 理后高于屋顶排放,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排放限值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声环境影响分析:矿山在开采过程中穿孔、爆破、装车、运输、破碎等环节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噪声。合理安排采矿时间,严禁夜间开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对振动大设备使用减振机座;场 (略) 居民点限速禁鸣;合理安排爆破时间,严禁夜间爆破,爆破施工中采用先进爆破技术;经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本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2类标准,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影响分析: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剥离表土、废石、沉淀池沉渣、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生活垃圾。 剥离表土、废石、沉淀池沉渣与排土场分类暂存后,废石 (略) 修路,表土及沉淀池沉渣用于土地复垦、边坡复绿;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定期更换按规范暂存后交由有资质 (略) 置;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 (略) 置。经认真落实各 (略) 置,对周边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5、生态影响分析:合理 (略) 平面,矿区雨水收集后应尽量回用,矿山开采和其他活动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应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有关要求,同时尽量减少露天作业面积,降低环境影响。矿山在服务期满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生态恢复。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执行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略) (略) 0731-*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