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 (略) :
你公司《关于<库车 (略) 产品结构调整及质量升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所附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库车 (略) 产品结构调整及质量升级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库车 (略) 现有厂区预留用地内。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利用现有工程副产混合轻烃和稳定轻烃为原料,通过加氢精制装置生产精制稳定轻烃3.58万吨/年、LPG(液化石油气)4.74万吨/年、戊烷2.96万吨/年、混合C63.39万吨/年。主要建设内容:拆除现有工程3万吨/年凝析油常压分离装置1套,新建1套10万吨/年轻烃加氢精制装置及1台1000千瓦反应进料加热炉、1套500标立方米/小时*醇制氢装置,配套新建1座除盐水站、空压站内部分设备更换并新增1台500标立方米/小时的变压吸附制氮机,对原厂区锅炉房扩建,并将原有1台2兆瓦导热油炉更换为1台6兆瓦导热油炉、现有1套3万吨/年的常压分离装置进行拆除,其余公用工程、辅助设施、环保工程等均依托现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12143.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85%。
二、根据乌鲁木齐天 (略) 编制的《库车 (略) 产品结构调整及质量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2〕244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23号),该项目符合阿克苏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园区总体规划(新政函〔2009〕12号)及《关于新疆库车化工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新环监函〔2007〕157号)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缓解控制,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地貌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气导热油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措施,燃烧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工艺加热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措施,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气采暖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措施,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负压收集,经“生物滤池除臭+活性炭吸附”工艺技术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厂界硫化氢、氨和臭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厂界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压力罐区冷却喷淋废水喷淋过程中部分损失,剩余排至罐体周边围堰,全部蒸发;除盐水制备浓水、反冲洗水、循环冷却排水、采暖锅炉废水,排入废水储水池,定期采用吸污车运至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达标处理。装置分离器含油废水、场地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初期雨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各类污染物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中要求后排入废水储水池,定期采用吸污车运至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达标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内现有地埋式防渗化粪池收集,污染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要求后,定期采用吸污车运至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达标处理。
(四)落实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厂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均须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区域土壤和地下水。本项目须在厂区上游、项目区、厂区下游相应位置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和土壤监测点,用于监测污染物渗漏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你公司按新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严格的环境管理机制和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严格操作规程,做好日常运行记录,定期进行检修,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各项措施,加快整改,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现存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运行。
(九)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编制和报备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将工程环境监理情况一并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十)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环境、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 (略) 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 (略) 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