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对水利工程堤防范围划定成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种植高秆农作物(特指玉米、葵花、高杆高粱)、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水闸、堤防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未经许可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严禁未经许可在水闸、堤防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严禁未经许可开展工程项目建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附件:1.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doc
2.扎赉特旗神山水库基本信息及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统计表.xlsx
3.扎赉特旗神山水库划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