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1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水利工程建设及初步文件审查审批
(略) 政区域边界水工程项目的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 * 级 (略) (略) 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 *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 (略) (略) (略) 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 (略) 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 (略) 受理或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略) 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 * 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职责。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工程建设同意书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 6.在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1.2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第 * 项 2.《 (略) 省人民政府关 (略) 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第 * 项,合并项目第 * 项。 3.《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第 * 条:“市、县投资且具有建设规划依据的水利工程,由市、县负责审批,其中跨市域工程项目或工程建设影响范围涉及其他市的项目审批,应 (略) (略) 门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 (略) 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 (略) 受理或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略) 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 * 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职责。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发放初步设计批复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同意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初步设计批复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初步设计审批的。 4. (略) 监管职责,在工程施工、运行过程中出现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 (略) 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2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 条:“对水 (略) 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 条第 * 款:“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 (略) 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 * 条第 * 款:“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 * 条第 * 款:“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 (略) 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6.《 (略) 省人民政府关 (略) 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略) 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 项。 7.《 (略)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第 * 条第 * 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 (略) 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 (略) 受理或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略) 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略) 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3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略) (略) 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略) 审批。” 2.《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 (略) (略) 门同意,并 (略) (略) 门依法审批。”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 * 条第 * 款:“ (略) (略) 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 (略) 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 (略) 受理或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略) 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 (略) (略) 门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4.1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 * 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 (略) 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 (略) 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 (略) 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 (略) 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 (略) ;涉及 (略) 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 (略) 门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 * 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略) 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略) (略) 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 (略) (略) 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第 * 条:“本条第 *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 (略) (略) 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4.《 (略) 省人民政府关 (略) 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略) 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 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 (略) 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 (略) 受理或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略) 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 * 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职责。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发放规划同意书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同意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规划同意书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规划同意书审查的。 4. (略) 监管职责,在工程施工、运行过程中出现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 (略) 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4.2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施工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 (略) 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略) (略) 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 * 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 (略) 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略) 洪畅通; (略) 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 (略) (略) 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 * 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 (略) 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 (略) 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4.《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 十 * 条:“建设水工程及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经有 (略) (略) 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略) (略) 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方案施工,需改变施工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查机关同意。” 5.《 (略) 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 * 十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 (略) (略) (略) (略) 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在建设过 (略) (略) 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 (略) (略) 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其提出意 (略) (略) 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 * 十 * 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附具防洪评价报告。防洪评价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 (略) 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 (略) 受理或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略) 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略) 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 * 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职责。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工程建设同意书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 6.在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4.3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 * 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略) 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 (略) (略) 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5.1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等安全活动许可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 (略) 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略) (略) 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条:“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 (略) 门的意见。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 (略) (略) 门的意见;” 第 * 十 * 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 (略) 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略) 洪畅通; (略) 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 (略) (略) 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在河道管 (略) 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略) 门的,由河道主管机 (略) 门批准:( *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略) 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 (略) 考古发掘。” 4.《 (略) 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第 * 十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 (略) (略) (略) (略) 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在建设过 (略) (略) 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 (略) 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 (略) 受理或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略) 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略) 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 * 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职责。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工程建设同意书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 6.在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5.2
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 (略)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略) 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 (略) 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第十 * 条:“ (略) 许可制度。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发放;其他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县 (略) (略) 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 3.《 (略) 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应当经有 (略) (略) 门批准。其中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审批,由省 (略) (略) 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第十 * 条:“市、县(区) (略) 门实施河道采砂许可时, (略) 、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淠河 (略) 区、 (略) 、拍卖、挂牌等方式实施许可的, (略) (略) 门负责; (略) 、拍卖、挂牌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县(区) (略) 门负责。”
5.3
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 * 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 (略) 门制定。”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 * 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 (略) 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6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 (略) (略) 门审查同意, (略) 市人民政府批准。” 2.《 (略) 省人民政府关 (略) 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略) 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 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 (略) 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 (略) 受理或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略) 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略) 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 * 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职责。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工程建设同意书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 6.在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7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 十 * 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略) (略) 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 * 条第 * 款:“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 (略) (略) 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 (略) 省人民政府关 (略) 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略) 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 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 (略) 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 (略) 受理或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略) 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 (略) 政许可决定申请复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或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或者审批条件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水土流失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 5.行政许可涉及到第 * 方重大利益 (略) (略) 听证或不在 (略) 听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8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小水电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 kW- * kW)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 * 条第 * 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略) (略) 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 (略) (略) 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第 * 十 * 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 (略) 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略) 洪畅通; (略) 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 (略) (略) 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2.《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 年8月 (略) 水电[ * 号)第 * 条:“农村水电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按规定向县级以上 (略) (略) 门申报审批。 (略) (略) 门要明确初步设计分级审批权限和具体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和达不到初步设计深度的, * 律不得审批。” 3.《 (略) 省人民政府关 (略) 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 * ] * 号)由省下放到市县审批的事项第 * 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 (略) 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 (略) 受理或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略) 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略) 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 * 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发放初步设计批复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同意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初步设计批复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初步设计审批的。 4. (略) 监管职责,在工程施工、运行过程中出现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 (略) 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9
(略) 罚
(略) (略) 为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略) 投标活 (略) 为。” 2.《 (略) 投标管理规定》第 * 条:“ (略) (略) 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 ) (略) 报告;( * )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略) 投标活动 (略) 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 ) (略) 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3.《 (略) 投标办法》第 * 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略) 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 (略) 门依照《 (略) (略) 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 ] *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 (略)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略) 投标活 (略) 为。”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 (略)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 (略)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 (略) 审查, (略) 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 (略)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 (略) 政处罚;依 (略) 政处罚的, (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略) 政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书应当 (略) 交付当事人; (略)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略) 义务;书面催告当 (略) 处罚决定;依法 (略) (略)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实 (略) 政处罚的。 2. (略)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略) 政处罚程序的。 4.执 (略) 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 (略) 罚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略) (略)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6. (略) 政执 (略) 政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的。 8. (略) 罚过程 (略) 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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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略) (略) 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略) 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 (略)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 (略) 审查, (略) 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 (略)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 (略) 政处罚;依 (略) 政处罚的, (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略) 政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书应当 (略) 交付当事人; (略)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略) 义务;书面催告当 (略) 处罚决定;依法 (略) (略)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 (略) (略)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 (略) 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略) 政执 (略) 政处罚的; 5. (略)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略) 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略) 罚过程 (略) 为的;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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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 (略) 罚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 十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 (略) 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 (略) 为人承担, (略) 5万元以下罚款。”第 * 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 十 * 条:“ (略) 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第 * 十 * 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 (略) 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略)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 * 十 * 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 (略) 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 (略) 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 (略)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 (略) 审查, (略) 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 (略)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 (略) 政处罚;依 (略) 政处罚的, (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略) 政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书应当 (略) 交付当事人; (略)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略) 义务;书面催告当 (略) 处罚决定;依法 (略) (略)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 (略) (略)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 (略) 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略) 政执 (略) 政处罚的; 5. (略)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略) 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略) 罚过程 (略) 为的;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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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要求而擅自投入使用的,或者节水设施建成后,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 (略) 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略) 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 * 十 * 条:“取水单位或者 (略) 为之 * 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非经营活 (略) 为处以 * 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 (略) 为处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 * )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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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 (略) 罚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 十条第 * 款、第 * 款:“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 * 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具体封闭办法由省 (略) (略) 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须经省 (略) (略) 门批准。” 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第 * 十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略) 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 (略)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 (略) 审查, (略) 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 (略)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 (略) 政处罚;依 (略) 政处罚的, (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略) 政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书应当 (略) 交付当事人; (略)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略) 义务;书面催告当 (略) 处罚决定;依法 (略) (略)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 (略) (略)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 (略) 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略) 政执 (略) 政处罚的; 5. (略)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略) 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略) 罚过程 (略) 为的;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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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对违反河道采砂管理等相关规定,实 (略) (略) 罚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 (略) 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市、县 (略) (略) 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 (略) 为, (略) 得,并处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 (略)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 (略) 审查, (略) 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 (略)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 (略) 政处罚;依 (略) 政处罚的, (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略) 政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书应当 (略) 交付当事人; (略)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略) 义务;书面催告当 (略) 处罚决定;依法 (略) (略)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 (略) (略)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 (略) 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略) 政执 (略) 政处罚的; 5. (略)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略) 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略) 罚过程 (略) 为的;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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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
《 (略) 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 * 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市、县 (略) (略) 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 (略) 为,并按 (略) 罚:( *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 )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 (略) 进行清理、平整的,责令限期清除、清理、平整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除、清理、平整,经催告仍不清除、清理、平整的,可以代为清除、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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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的,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为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
《 (略) 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的,由市、县 (略) (略) 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由市、县 (略) (略) 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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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 (略) 的
《 (略) 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 (略) 的,由市、县 (略) (略) 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 (略) 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经催告仍不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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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 (略) (略) 门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内容建设涉水 (略) 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 (略) 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 (略) 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 * 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略) 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略) (略) 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 (略) (略) 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十 * 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 (略) (略) 门批准。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 * 十 * 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 (略) 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略) 洪畅通; (略) 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 (略) (略) 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第 * 十 * 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略) 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 (略) (略) 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 (略) 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 (略) (略) 门验收。”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十 * 条规定, (略) (略) 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略) 的,责 (略) 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规定, (略) (略) 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 (略) (略) 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 (略) 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略) 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 (略) 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略) 警告、罚款、 (略) 得;对有关责任人员, (略)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影响防洪安全、水工程安全、河势稳定、 (略) 为,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 (略)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 (略) 审查, (略) 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 (略)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 (略) 政处罚;依 (略) 政处罚的, (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略) 政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书应当 (略) 交付当事人; (略)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略) 义务;书面催告当 (略) 处罚决定;依法 (略) (略)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 (略) (略)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 (略) 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略) 政执 (略) 政处罚的; 5. (略)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略) 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略) 罚过程 (略) 为的;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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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反水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影响防洪安全、水工程安全活动、 (略) (略) 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在河道管理范围 (略) 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 (略) 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江河、湖泊、水库、 (略) 、渠道内弃置、 (略) 洪的物体 (略) 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略) 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 (略) 洪的活动。 (略) 洪河道 (略) 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 (略) 为之 * 的,责 (略) 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略) 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 (略) 洪的活动的;( * )在行洪河道 (略) 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 (略) 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略) 警告、罚款、 (略) 得;对有关责任人员, (略)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 (略) 洪物体的; (略) 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略) 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 (略) 考古发掘的;( *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汛期违 (略) 的规定或者指令的。”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 (略) 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 (略) 警告、罚款;应当给 (略) 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在堤防安全 (略) 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略) 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 (略)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 (略) 审查, (略) 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 (略)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 (略) 政处罚;依 (略) 政处罚的, (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略) 政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书应当 (略) 交付当事人; (略)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略) 义务;书面催告当 (略) 处罚决定;依法 (略) (略)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 (略) (略)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 (略) 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略) 政执 (略) 政处罚的; 5. (略)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略) 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略) 罚过程 (略) 为的;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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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 (略) 洪、影响河势稳定 (略) (略) 罚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服从防洪安全 (略) 安全的需要。” 第 * 十 * 条第 * 款:“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不符合水功能区划, (略) 洪、影响河势稳定 (略) 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责令 (略) 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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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损毁河道水工程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护岸林木、防汛物资、 (略) 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 * )项:“ (略) 为之 *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略) 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略) 为,采取补救措施,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 (略) 、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 (略) 为,采取补救措施,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 (略) 罚的,依照《 (略) 罚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 (略) 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略) 警告、罚款、 (略) 得;对有关责任人员, (略)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 (略) 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 (略) 警告、罚款;应当给 (略) 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略) 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 (略)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 (略) 审查, (略) 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 (略)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 (略) 政处罚;依 (略) 政处罚的, (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略) 政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书应当 (略) 交付当事人; (略)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略) 义务;书面催告当 (略) 处罚决定;依法 (略) (略)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 (略) (略)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 (略) 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略) 政执 (略) 政处罚的; 5. (略)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略) 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略) 罚过程 (略) 为的;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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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擅自围湖造地或 (略) 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江河、湖泊、水库、 (略) 、渠道内弃置、 (略) 洪的物体 (略) 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 * 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略) 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 (略) 科学论证, (略) (略) 门 (略) 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 (略) 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 (略) 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略) 警告、罚款、 (略) 得;对有关责任人员, (略)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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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 (略) 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 (略) 警告、罚款;应当给 (略) 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1.立案阶段责任: (略) 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影响防洪安全、水工程安全、河势稳定、 (略) 为,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 (略)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 (略) 审查, (略) 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 (略)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 (略) 政处罚;依 (略) 政处罚的, (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略) 政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书应当 (略) 交付当事人; (略)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略) 义务;书面催告当 (略) 处罚决定;依法 (略) (略)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 (略) (略)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 (略) 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略) 政执 (略) 政处罚的; 5. (略)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略) 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略) 罚过程 (略) 为的;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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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机构规定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 (略) 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略) 警告、罚款、 (略) 得;对有关责任人员, (略)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汛期违 (略) 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汛期违反防汛指挥机构规 (略)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 (略)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 (略) 审查, (略) 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 (略)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 (略) 政处罚;依 (略) 政处罚的, (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略) 政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书应当 (略) 交付当事人; (略)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略) 义务;书面催告当 (略) 处罚决定;依法 (略) (略)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 (略) (略)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 (略) 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略) 政执 (略) 政处罚的; 5. (略)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略) 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略) 罚过程 (略) 为的;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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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 (略) (略) 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略)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 (略)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 (略) 审查, (略) 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 (略)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 (略) 政处罚;依 (略) 政处罚的, (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略) 政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书应当 (略) 交付当事人; (略)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略) 义务;书面催告当 (略) 处罚决定;依法 (略) (略)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 (略) (略)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 (略) 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略) 政执 (略) 政处罚的; 5. (略)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略) 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略) 罚过程 (略) 为的;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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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违反水土保持 (略) 罚
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1.立案阶段责任: (略) 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涉河建设 (略) (略) 门上报的违法涉河建设项目,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 (略)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 (略) 审查, (略) 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 (略)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 (略) 政处罚;依 (略) 政处罚的, (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略) 政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书应当 (略) 交付当事人; (略)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略) 义务;书面催告当 (略) 处罚决定;依法 (略) (略)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 (略) (略) 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 (略) 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略) 政执 (略) 政处罚的; 5. (略)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略) 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略) 罚过程 (略) 为的;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 .2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清理,按 (略) 每立方米十元以上 * 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 (略) 为人承担。”
* .4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 (略) 治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 (略) 治理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 (略) 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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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 (略) 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
《 (略) 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 (略) 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 (略) 停水通知 (略)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 (略)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 (略) 审查, (略) 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 (略)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 (略) 政处罚;依 (略) 政处罚的, (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略) 政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书应当 (略) 交付当事人; (略)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略) 义务;书面催告当 (略) 处罚决定;依法 (略) (略)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实 (略) 政处罚的。 2. (略)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略) 政处罚程序的。 4.执 (略) 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 (略) 罚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略) (略)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6. (略) 政执 (略) 政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的。 8. (略) 罚过程 (略) 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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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 (略) (略) 罚
《 (略) 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 )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 (略) 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 (略)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 (略)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 (略) 审查, (略) 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 (略)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 (略) 政处罚;依 (略) 政处罚的, (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略) 政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书应当 (略) 交付当事人; (略)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略) 义务;书面催告当 (略) 处罚决定;依法 (略) (略)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实 (略) 政处罚的。 2. (略)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略) 政处罚程序的。 4.执 (略) 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 (略) 罚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略) (略)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6. (略) 政执 (略) 政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的。 8. (略) 罚过程 (略) 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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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
对危害农村饮水安全 (略) (略) 罚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影响安全活动的
1.《 (略) 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 * 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 * 米至下游 * 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 * 米的 * 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 * 米范围内 (略) 、渗水坑、粪坑、 (略) (站)等污染源。( * )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2.《 (略) 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第 * 项至第 * 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 (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危害农村饮水安全 (略)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 (略)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 (略) 审查, (略) 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 (略)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 (略) 政处罚;依 (略) 政处罚的, (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略) 政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 (略) 罚决定书应当 (略) 交付当事人; (略)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略)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 (略) 义务;书面催告当 (略) 处罚决定;依法 (略) (略)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实 (略) 政处罚的。 2. (略) 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略) 政处罚程序的。 4.执 (略) 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 (略) 罚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略) (略)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6. (略) 政执 (略) 政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的。 8. (略) 罚过程 (略) 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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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 (略) 为
1.《 (略) 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 (略) 为:( * )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 )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2.《 (略) 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至第 * 项、第 *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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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 * 米范围内修建污染设施或堆放垃圾
《 (略) 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 * 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 * 米范围内修 (略) 、 (略) 、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 (略)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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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 (略) 规定。” 2.《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 十 * 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的, (略) 分的 (略) 累进加价制度。取水量超额 * %(不含 * %)以下的, (略) 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额 * %以上 * %以下(不含 * %)的, (略) 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超额 * %以上的, (略) 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并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责令暂停取水,限期改正。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用水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 条:“ (略) 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 * 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略) 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 (略) 等。”第 * 条县级以上 (略) (略) 门、 (略) 门 (略) 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1.受理申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 (略) 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 (略) 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的; 2.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3.擅自免征、减征水资源费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 (略) 为的; 7.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水资源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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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 十 * 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 (略) 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 (略) (略) 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 (略) (略) 门、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 * 的财 (略) 理。” 2.《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 (略) (略) 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1.受理申报阶段责任: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 (略) 省财政厅、 (略) 公布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标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款书;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 (略) 缴费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或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2.缴费义务人缴费后,未开具缴费回单并送达缴款人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负责收费的人员,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 (略) 的; 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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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 (略) 罚款或滞纳 (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 (略) 分千分之 * 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 (略) 分万分之 * 的滞纳金, (略) 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 倍以下的罚款。” 3.《 (略) 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由颁发河道采砂 (略) (略) 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超过3万元。” 4.《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 * 十 * 条:“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区内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 5.参照《 (略) 省长江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受益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河费。逾期不交的,收费单位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河费的, (略) (略) 门可以作出限期交纳的决定,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以 (略) (略) 。”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 (略) (略) 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 (略) 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略) 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略) 决定, (略) 决定书。出现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时,做出中 (略) 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 (略) (略) ,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略) 缴费义务的 (略) 政强制的; 2. (略) 罚款、滞纳金的当 (略) 政强制; 3.违反法定权限、 (略) 政强制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行政强制工作 (略) 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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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在河道管理范围 (略) 洪的建筑物、 (略) 拆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 (略) 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款:“在河道管理范围 (略) 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 (略) 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 (略) 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 (略) (略) 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 (略) 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略) 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略) 决定, (略) 决定书。出现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时,做出中 (略) 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 (略) 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 (略) 。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 (略) 政强制的; 2. (略) 政强 (略) 政强制的; 3. (略) 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 (略) 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 (略) (略) 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 (略) (略) 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略) 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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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 *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 (略) 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 (略) 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 (略) 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 (略) 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略) 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 (略) 门应 (略) 管辖的大 (略) 检查。”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 * 条:“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略) (略) 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和流域机构(以下 (略) 门)按本条第 * 、 * 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 (略) 审定。 (略) (略) 门审定大型水 (略) 安全或坝高 * 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 (略) (略) 门审定其他中型水 (略) 安全或坝高 * 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略) (略) 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 * 条:“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 (略) 审定(以下 (略) 门)。省级地方 (略) (略) 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 (略) (略) 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成 (略) (专家组)组织专家对水库大坝、水闸 (略) 现场勘验和专家论证。 3.确认阶段责任:审定安全鉴定意见,制作印发安全鉴定报告 (略) 政相对人,信息公开。 4.事后阶段责任: (略) 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 (略) (略) 辖大坝、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略) 安全鉴定的水库大坝、水闸不予安全鉴定; 2.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 (略)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造成水库大坝、水闸发生安全事故的; 3.鉴定结论不如实反映工程实际状况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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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略) (略) 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 (略) (略) 门会 (略) 门制定。” 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 * 条:“县级及以上水 (略) 门是注册 (略) 门。水库大坝 (略) 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 * 级或以上 (略) (略) 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 * 级 (略) (略) 管辖的库容在 * 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 * 级 (略) (略) 管辖的库容在 * 万至 * 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 (略) 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 (略) 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3.《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第 * 条:“ (略) (略) 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工作, (略) 水利建 (略) 负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 (略) 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报、逐级上报工作。流域机构、 (略) 生产建 (略) (略) 属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略) 业管 (略) (略) (略) 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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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重点水利工程、市级和跨县区的水利工程验收、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按照规定 (略) 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第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 (略) (略) 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 (略) 。” 3.《 (略) 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 * 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 (略) (略) 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 (略) 情况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 * 个工作 (略) 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项目法人或县区水利(水务)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按照验收程序开展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和有关人 (略) , (略) ,审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运行管理等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建设管理资料,查阅工程档案资料,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 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收意见制作验收鉴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将验收鉴定书送达项目法人或县区水利(水务)局;依法公开项目验收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法人等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完成工程移交等后续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擅自变更验收程序或条件的; 3.对已受理而不及时组织验收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验收通过的; 5.项目验收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查把关不严,发现存 (略) 理造成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 6.在项目验收过程 (略) 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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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与验收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1.《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 * 条:“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 * 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和单位库容(每立方米)建设投资大于4元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 (略) 述。其中:初步设 (略) (略) 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 (略) 门审批, (略)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审批程序,由 (略) (略) (略) 门协商确定。” 2.《 (略) 省人民政府关 (略) 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由省下放到市级审批的事项第 * 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略) 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或者不予审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初步设计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 * 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发放初步设计批复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同意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初步设计批复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初步设计审批的。 4. (略) 监管职责,在工程施工、运行过程中出现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 (略) 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略)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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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
《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 * 条:“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 (略) (略) (略) 门或由其委托市(地) (略) (略) (略) 门主持,蓄水验收由省级 (略) (略) 门或由其委托市(地) (略) (略) 门主持,具体验收方案由省级 (略) (略) 门确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略) 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验收或者不予验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验收鉴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 * 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发放初步设计批复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同意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初步设计批复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初步设计审批的。 4. (略) 监管职责,在工程施工、运行过程中出现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 (略) 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略)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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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方案审查与工程验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查
1.《 (略) 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 * 条:“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略) (略) 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略) (略) 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 * 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 * 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 * 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略) 性研究报告, (略) 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 (略) 门审批。” 第 * 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 (略) 。” 3.《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第 * 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来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水利厅审批的总投资在 * 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 * 律下放到市级改革委商市级水利(水务)局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略) 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或者不予审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实施方案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 * 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发放初步设计批复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同意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初步设计批复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初步设计审批的。 4. (略) 监管职责,在工程施工、运行过程中出现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 (略) 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略)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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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
1.《 (略) 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十 * 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略) 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 (略) (略) 清产核资, (略) 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2《 (略) 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第 * 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的 * 级验收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第 * 条:“ (略) (略) 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 * 个月 (略) 门,对所属县(市、区)的农村饮水 (略) 全面验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略) 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验收或者不予验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验收鉴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 * 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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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 * 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 (略) 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 * 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催告阶段责任:在紧急防汛期, (略) 防汛指挥机构调度令的当事人口头或书面下达通知,催 (略) 义务。 2.执行阶段责任:由防汛指挥 (略)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 (略) 政强制的; 2.违反法 (略) 政强制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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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排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 (略) 更新改造项目审核
1.《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 十 * 条:“建设水工程及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经有 (略) (略) 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略) (略) 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方案施工,需改变施工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查机关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项目,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安 (略) 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 * 条:“更新改造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略) (略) 、 (略) 联合 (略) 、 (略) , (略) 、 (略) 审核后联合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略) 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略) 政审批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 (略) 政审批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 * 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 (略) 的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发放规划同意书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同意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规划同意书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规划同意书审查的。 4. (略) 监管职责,在工程施工、运行过程中出现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 (略) 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略)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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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略) (略) (略) 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 * 监督管理。 (略) 铁路、交通、 (略) (略)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略)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略) 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 * 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等, (略) 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查;通过督查、抽查、稽察、巡查等方式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注重收集证据和材料,允许被查单位解释申辩,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或文件; 2.处置阶段责任: (略) 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 (略) 整改, (略) (略) 政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其他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 (略) 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 (略) 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 (略) 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 (略) 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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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处罚
1.《安全生产法》第 * 条第 * 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略)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略)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第 * 项:“第 * 十 * 条安全生 (略)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法开 (略) 政执法工作,对生产 (略)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略) 业标 (略) 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 (略) 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 (略) (略) 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略) 政处罚决定;( *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 十条第 * 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略)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略) 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 * 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报有 (略) (略) 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 (略) 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项目概况;( * )编制依据;(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 )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 )其他有关事项。”第 * 十条:“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 (略) 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等, (略) 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检查;通过督查、抽查、稽察、巡查等方式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注重收集证据和材料,允许被查单位解释申辩,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或文件; 2.处置阶段责任: (略) 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 (略) 整改, (略) (略) 政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其他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 (略) 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 (略) 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 (略) 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 (略) 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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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略) 投标活 (略) 为。” 2.《 (略) 投标管理规定》第 * 条:“ (略) (略) 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 ) (略) 报告;( * )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略) 投标活动 (略) 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 ) (略) 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3.《 (略) 投标办法》第 * 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略) 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 (略) 门依照《 (略) (略) 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 ] *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 (略)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略) 投标活 (略) 为。”
1.监督阶段责任: (略) 备案报告; (略) (略) 行政监督。 2.处置阶段责任: (略) 投标活动 (略) 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 (略) (略) 政处罚。 3.事后监管阶段: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略) 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其他责任。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 (略) 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 (略) 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 (略) 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 (略) 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注: 1、“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 (略) 政许可、资格 (略) (略) 罚”、“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行政复议”、“责 (略) 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 (略) 为”、“行政监督检查” (略) 门共有权力, (略) 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 (略) 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省与市县共有权力, (略) 属地管理,县级政 (略) (略) 属地管理职责。 3、 (略) 政许可审批转为其他权力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略) 非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前, (略) 政审批程序办理。3、 (略) 门: (略) 办公室 监督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