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 (略) 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具体安排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10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q.con)形式 (略) 公安局,对提出的意见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电子邮件要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特此公示。
附件: (略) 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月4日
(略) 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略) 实际, (略)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
以下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主城区为中心,西以西环线与平江路交叉路口沿西环线至平通河为界,含西山公园;南以平通河至河西大桥,沿绵江路至方特立交下穿交叉路口,沿南一环路过涪江五桥,沿江油大道至与东山路交叉路口为界;东以东山路口沿东山路至与中贯路交叉路口为界;北以中贯路交叉路口过西成高铁上跨立交至中雁路,沿中雁路至玻武路口,沿玻武路至涪江六桥,过涪江六桥至西环线与平江路交叉路口为界。
每年除夕、春节期间( (略) 发布的春节假期)、元宵节、中 (略)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段,中坝街道、三合镇、太平镇、彰明镇、龙凤镇、青莲镇、方水镇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在禁放区域内任何流动摊位及未经许可的商铺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因节日、庆典、重大活动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批同意后,按照许可的燃放方案执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局、 (略) 江油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属地乡镇(街道)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工作;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自觉遵守本通告。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均可劝阻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应急管理局*、 (略) 江油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