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 (略) 市 (略) (略)
地址: (略) 市 (略) 区新宁街竹山路12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媚花
邮编: *** 电话: ***
传真: ***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人:叶西育
电话: ***
我司于2016年1 (略) 针对本采购项目评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函,现对贵司异议作出如下答复:
异议一:贵司派往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于开标会提出的其他磋商供应商提交的样品非“合格成品”,采购人及 (略) 答疑是否损害贵司权益?
答复: (略) 市平桂管理区水 (略) “防控”宣传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PC2016货字86号)开标会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开标,开标会上我司仅收到一份贵司就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业绩评审项目的异议。我司亦对此召集了本项目磋商小组( (略) )进行核定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条款并给予其书面答复,贵司派往的本项目开标会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亦在书面会议纪要中对答复结果签字确认并表示继续参与本项目最终竞标。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竞标产品样品评分项明确载明评审标准为“ (略) 根据磋商供应商提交竞标 (略) 横向对比后集体 (略) 属档次后在该档次内独立评分”,即本评审项目采用 “比较制”进行评审,而非贵司理解的“合格制”。据开标会文件签收表记录,贵司未提交“永久性宣传牌”样品。本项目磋商小组( (略) )视其放弃本评审项目的得分权益。
异议二:本采购项目是否存在“串通投标”?
答复:根据《关于防止政府采购招投标 (略) 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中载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二个人办理投诉事宜;
3.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贵司认为参与本项目竞标的其他磋商供应商存在上述载列情形的第一款中的“不同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一致”和第四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情形。针对第一款,本采购项目 (略) 要求递交材料在 (略) 市公 (略) 进行实地报名,不存在贵司提出的“不同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一致”情形。针对第四款,判定参与竞标的磋商供应商投标文件是否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是否呈规律性 (略) 责任。 (略) 已经接收各投标人的最终响应文件,即不认为各竞标人响应文件制作存在上述投标人相 (略) 为。 (略) 述事宜举证切实材料向相 (略) 门反映,而非因某磋商供应商均参与了我司近期代理的有关宣传品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在其中中标的现象就主观臆断作出带有诽谤性嫌疑字眼的“本采购项目存在串通投标” 判定。 (略) 为严重损害我司声誉,我司对此保有向其追究损害的权益。
结论: (略) 述,我司认为贵司就其提出异议的事项不成立。根据《 (略) 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略) 理办法》第九条(二)的规定,予以驳回。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 门投诉。感谢你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采购人: (略) 市平桂管理区水 (略)
联系人:邱福典
联系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 (略) 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微微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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