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R/2024-*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略) 罚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 (略) | 生成日期: | 2024-10-08 |
生效日期: | 2024-10-08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10月8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危险废物;罚款;抽水站;罚款人民币;法律法规;固体废物;机电设备;通信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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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10月8日)
序号 | (略) 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略) 违反水法律法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 (略) 罚的,依照治 (略) 罚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 *13E |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小写:¥9000元整) | 2024.10.8 | 张民栓 | |
2 | 南京奔沃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略) 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 南京奔沃 (略) | *MA204KXX7Y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 2024.10.8 | 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