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人?法院
?事裁定书
(2 0 2 4 ) 苏 0 2 1 4 强 清 36 号
申请人: (略) 清算组。 诉讼代表人:高志?,该清算组负责人。
2 0 2 4 年 9 月 1 9 日 , 本院 作 出 (2 0 2 4 )苏 0 2 1 4 清 申 4 0 号 ? 事 裁 定, 裁 定 受 理 无 锡 新 区 金瑾 服 饰 经 营 部 对 无 锡 金 兰 服 饰 有 限公司( (略) )的强制清算申请。2024 年9月30 日 , 本院 指 定 江 苏 法 德 东 恒 ( 无 锡 )律 师 事 务所 担 任 金 兰公 司 的清算组。2024年12月20 日,金兰公司 (略) 提交报 告, (略) 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金兰公司成立于2002 年1月21日。2006 年4 月30日 ,金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后,金兰公 司未依法组织清算。金兰公司清算组在履职过程中,未接管到 金兰公司证照、印章、财务账册等资料, (略) 名 下有可供清算及分配的财产。自清算组发布清算公告后,也未有 债务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金兰公司清算组在履职过程中,未接管到金兰 公司证照、印章、财务账册等资料,也未查到 金兰公司名下有 可 供 分 配 的 财 产 , 现 申 请 终 结 本 案 清 算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应 予 准 许 。 本 院 已 向 金 兰 公 司 清 算 义 务 人 送 达履 行 清 算 义务 通 知 书,但清算义务人未履行义务, (略) 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略) 进行完整清算,故金兰公司的债权人可另行 提起诉讼要求 (略) 的债务承担相应?事责任。
综 上 , 依 照 《 中华 人 ? 共 和 国 ? 事 诉 讼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七 条 第 一 款第 (十 一 ) 项之 规 定, 裁 定 如 下:
终结 无锡 金兰服饰有限公 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