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府发〔2023〕5号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文件精神,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绵府发〔2022〕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附后)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列入制定主体清单内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有关要求,制发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机构改革情况,有关单位可以向县司法局申请调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县司法局会同县委编办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另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北川羌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7日
附件
北川羌族自治县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经开区管委会
三、乡(镇)人民政府
1.永昌镇人民政府
2.永安镇人民政府
3.曲山镇人民政府
4.擂鼓镇人民政府
5.通泉镇人民政府
6.陈家坝镇人民政府
7.桂溪镇人民政府
8.禹里镇人民政府
9.小坝镇人民政府
10.漩坪乡人民政府
11.白坭乡人民政府
12.片口乡人民政府
13.坝底乡人民政府
14.白什乡人民政府
15.马槽乡人民政府
16.青片乡人民政府
17.开坪乡人民政府
18.都贯乡人民政府
19.桃龙藏族乡人民政府
四、政府工作部门
1.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北川羌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北川羌族自治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4.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5.北川羌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6.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
7.北川羌族自治县民政局
8.北川羌族自治县司法局
9.北川羌族自治县财政局
10.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12.北川羌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14.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北川羌族自治县水利局)
15.北川羌族自治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16.北川羌族自治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7.北川羌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18.北川羌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9.北川羌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北川羌族自治县审计局
21.北川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2.北川羌族自治县统计局
23.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24.北川羌族自治县信访局
25.北川羌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6.北川羌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27.北川羌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其他
1.北川羌族自治县国家保密局
2.北川羌族自治县密码管理局
3.北川羌族自治县档案局
4.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务员局
5.北川羌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北川羌族自治县版权局)
6.北川羌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