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 (略) 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 次审议稿)》意见的公告
《 (略) 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 次审议稿)》已经市 * 届人大常委会第 * 十 * 次会议 * 审。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 (略) 会公众公开征求对《 (略) 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 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欢迎 (略) 会各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人大常委 (略) ,也可登录“ (略) 人大”微信公众号发表意见和评论。征集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为 * 日。
邮寄地址: (略) 市 (略) 政中心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com
传真: *** 。
(略) 市 (略)
* 日
(略) 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草案 * 次审议稿)
目录第 * 章 总则
第 * 章 村庄规划
第 * 章 村庄建设
第 * 章 宅基地管理
第 * 章 村庄建设保障和促进
第 * 章 监督检查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章 附则
第 * 章 总 则第 *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略) ,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促进乡村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 条【适用范围】 (略) 政区域内国 (略) 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村庄开展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原则】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 (略) 、 (略) 、因地制宜和集约发展的原则。
第 * 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 (略) 门的村庄规划建设 (略) 监督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村庄规划导则、村庄设计导则、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指引,提高村庄规划建设水平。
第 * 条【部门职责】 自 (略) 门按照 (略) 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管理工作。
农 (略) (略) 政区 (略) 改革和管理工作。
(略) (略) (略) 政区域内村庄房屋建设安全、乡村建筑工匠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林业、 (略) 会 (略)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 * 条【镇人民政府、 (略) 职责】 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范围内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 * )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和管理;
( * )村庄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 (略) 的审核批准、规划核实等管理工作;
( * )建立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档案及信息化管理;
( *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工作;
( * )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其他职责。
(略) 管理任务 (略) ,参照镇人民 (略) 。
第 * 条【 (略) 职责】 (略) 协助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略) 应当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组织村民依法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第 * 条【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档案管理系统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 * 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村庄规划和建设、村庄公共设施维护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应用,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能。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制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村庄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 * 条【宣传和教育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 (略) 乡建设、农业 (略) 门应当运用多种方式入村宣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法规,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教育引导。
第 * 章 村庄规划第十条【村庄规划的法定地位】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村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各类村庄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 * 条【村庄规划的编制依据及与专项规划的衔接】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从村庄实际出发,与水利、林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 (略) 、产业发展空间、 (略) 、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
第十 * 条【严守保护红线、遵循编制技术规范】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遵循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
第十 * 条【行政村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 行政村村庄规划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 * )近、远期村庄发展目标,建设用地规模和各项约束性指标;
( * )村域生态、生产、生活融合的 (略) ,生态保护、产业发展、村庄建设的主要区域和村庄整体景观风貌特征;
( * )山林水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历史文化遗存、基础设施用地等保护界线以及相应的管控要求和措施;
( * )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通信、能源利用、环境卫生、停车、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管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 (略) 与规模;
( * )宅基地规模和建设范围,农村住房的规划设计要求;
( * )地质、洪涝等易发灾害的影响范围, (略) 、避灾疏散道路和智能安 (略) ;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涉及旧村整治的,村庄规划还应当划定村庄整治范围,明确新村与旧 (略) 关系,根据建筑质量和风貌要求确定保留、拆除、新建、改造的建筑。
传统村落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明确传统风貌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
村庄规划期限应当与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年限相 * 致。
第十 * 条【对自然村的规划要求】 对自然村的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略) 环村道,确保人员车辆进出畅通;
( * ) (略) (略) 建设、 (略) 、生活垃圾收集点等村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 * )明确地质、洪涝等易发灾害的影响范围, (略) (略) 、避灾疏散道路;
( * )统筹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深入挖掘乡村历史文化资源,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
第十 * 条【村庄规划对象的单位】 (略) 政村为单位编制。建设用地毗邻、公共设施需要共建共享或者有其他实际 (略) 政村,可以连片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期 (略) 政村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 * 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主体;对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 * 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承担村庄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 * 条【村庄规划的编制程序】 村庄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 (略) 不少于 * 十日,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和听取村民、专家的意见。
(略) 后的村庄 (略) 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庄规划 (略) 审议意见讨论,并应当经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的村庄规划草案,依法报批。
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村民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镇人民政府、 (略) 栏、 (略) , (略) 长期公布。
第十 * 条【村庄规划的成果】 村庄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村庄规划总图、村庄 (略) 图、村庄近期建设项目表、村庄规划数据库、村庄规划管制规则。
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加强村庄规划的宣传普及, (略) 提供全套规划成果,供村民查阅。
第十 * 条【村庄规划的修改】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 (略) 。确需修改村庄规划的,由镇人民政府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经批准后,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重新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 * 的,镇人民政府、 (略) 可以提出修改村庄规划申请:
( * )因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
( * )村庄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 )因村民、村民小组、 (略) 提出村庄规划修改建议,镇人民政府、 (略) 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庄规划修改涉及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指标的,应当先修改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 * 章 村庄建设第 * 十条【村庄建设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优先 (略) 、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略) 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在地质灾害区域建房,严格控制削坡建房。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 (略) 门应当对农村住宅的面积、层高、层数提出控制要求, (略) (略) 门对农房建设管控和村庄风貌予以指导。
第 * 十 * 条【禁止 (略) 为】 禁止下 (略) 为:
(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的;
( * )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用地面积、位置、 (略) 建设的;
( * )违法 (略) 建设的;
( * )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前擅自开工建设的;
( * )其他法律 (略) 为。
第 * 十 * 条【村庄风貌提升要求】 镇人民政府、 (略) (略) 村、传统村落等 (略) 村庄设计,村庄设计方案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对其他村庄,镇人民政府、 (略)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村庄设计。
村庄设计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地域特征和传统建筑文化,注重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具有地域文化的建(构)筑物等的保护,保持建筑风格、色彩与乡村地域风貌相协调, (略) 、风貌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予以全面保护和提升。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组织实施对国道、高速公路、高铁沿线、风景名胜区内村庄的建筑风貌和外立面色调等统 * 改造。
对废弃的破旧泥砖房、危房和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对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应当予以保护和活化利用。
第 * 十 * 条【通用乡村住宅设计图件或者标准设计图集】 (略) (略) 门应当根据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编制通用乡村住宅设计图件或者乡村住宅标准设计图集,并免费向村民提供。
建设 * 层以上住房,未采用通用乡村住宅设计图件或者乡村住宅标准设计图集建设乡村住宅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 (略) 设计。
第 * 十 * 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 (略) 有权人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 (略) (略) 有权人职责, (略) 管理有关制度, (略) 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住宅建设控制要求纳入村规 (略) 。
第 * 十 * 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 (略) 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工业、商业等经营性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 (略) 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 (略) 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依法接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建设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根据村庄规划或村庄设计要求,可以增加建筑风格、外观形象和色彩等内容。
第 * 十 * 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的时限要求及许可公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镇人民政府、 (略) 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自 (略) 门或者经依法接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 (略) 批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略) 。
第 * 十 * 条【便民要求】 县(市、区)人 (略) 门应 (略) 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明确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
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建立 * 个窗口对外受理、 (略) (略) (略) 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群众办事。
第 * 十 * 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农民公寓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按原许可程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自 (略) 门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需要修改村庄规划的, (略) 依据本条例修改村庄规划。
农村村民取得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确需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持原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资料, (略) 同意后,向镇人民政府、 (略) 申请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 * 十 * 条【乡村建设工程的承建方】 建设 * 层(含 * 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可以聘用乡村建筑工匠组织施工。
人 (略) 门应当 (略) (略) 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乡村建筑工匠技术水平。
建设 * 层以上建筑物的,鼓励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 (略) 施工。
第 * 十条【开工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向依法接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 (略) 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农村村民在自建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向依法接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实。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 (略) 现场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镇人民政 (略) 核实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文件。
依据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开工验线和规划核实按照国家和省的 (略) 。
第 * 章 宅基地管理第 * 十 * 条【 * (略) 面积要求】 农村村民 * 户 (略) 宅基地, (略) 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因人均土地少、城市化发展、土地征收等原因,不能保障 (略) 宅基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措施,保障农村村 (略) 居。
第 * 十 * 条【 (略) 的条件】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村民,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 (略) 不能安置的,可 (略) 。
符合下列情形之 * 的,农村村民可以 (略) :
( * )房屋因自然灾害倒塌或成危房的;
( * )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政策性搬迁的;
( * ) (略) 易地建房的;
( * )其他依法可以 (略) 的。
第 * 十 * 条【易地 (略) 及地 (略) 置】 村民易地建房的,应当在申 (略) 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 (略) 及地 (略) 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村民在新住宅建成后 * 个月内拆除原有建筑物并依 (略) 。
对历史建筑、文保单位(点)等保护性建筑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地上建筑物, (略) 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依法收购、调剂 (略) 置。
第 * 十 * 条【 (略) 申请的情形】 农村 (略) ,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不予批准:
( * )不符合 * 户 * 宅要求的;
( * )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 )申请易地建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略) 及地 (略) 置协议的;
( * ) (略) 存在权属争议未经依法确权的;
( * )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 * )占用农用地,未办理转用审批手续的;
( * ) (略) 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 十 * 条【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农村 (略) 应当以户为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略) 在农村集体经济 (略) 和建房书面申请;
( * )收到书面申请后农村集体经济组 (略) 和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申请经 * 分之 * 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 *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村民申请、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再次审查 (略) 审查;
( * )村集体经济组 (略) 审查后,将 (略) 的用地申请书、建设用地审批表、户口证明材料(不含分户证明)、成员证明材料以及村集体经济组 (略) 的书面审查意见等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略) ;
( * )镇人民政府、 (略) 在 * 十个 (略) 审批,对符合规划要求的, (略) 批准书。
第 * 十 * 条【宅基地流转利用】 (略) 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 (略) 使用权及其地上物可通过转让、赠与、互换等方式在同 * 集体 (略) 流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采取自营、出租、入股、 (略) 等方式利用 (略) 和住房,但不得 (略) 合法权益。
第 * 章 村庄建设保障和促进第 * 十 * 条【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以及村庄实际编制年度建设计划,采取典型引领、示范带动、先进激励等方式,组织推进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 * 十 * 条【财政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确保财政投入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目标任务相适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 * 十 * 条【金融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第 * 十条【 (略) 会力量参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村庄规划建设和农村农业发展相互促进,引导、 (略) 会资本积极有序参与。
第 * 十 * 条【农村经济文化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发展特色经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挖掘当地优秀传统文化资源,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优秀传统文化遗产,发展特色文旅产业,推动乡村 (略) 。
第 * 十 * 条【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 (略) 乡基础设施 * 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通信、能源利用、环境卫生、物流、停车、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向村庄延伸。
第 * 十 * 条【 (略) 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或者市政道路工程技术标准逐步建设和改造进村主要道路, (略) 条件。
村庄主要 (略) 合理,确保人员车辆进出畅通,硬化路面并同步建设排水设施。村庄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与道路保持合理距离。
第 * 十 * 条【供水、排污设施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 (略) (略) (略) (略) (略) 推进村庄集中式供水设施建设; (略) 供水的村庄,应当建设取水设施并采取配置水净化消毒设备等措施,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略) 覆盖范围内的村庄,应当将生 (略) (略) 。 (略) 尚未覆盖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 (略) 理设施。因居住分散等原因不 (略) 理的村庄,应当采用 (略) 理生活污水。
第 * 十 * 条【 (略) 改造】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改造农村 (略) 。
(略) 应当组织村民做好户用无 (略) 改造。
第 * 十 * 条【农村生 (略) 置设施建设】 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组织建设村庄垃圾分类收集和再生资源回收设施,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略) 应当确定合适的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并按照 (略) (略) 置。
第 * 十 * 条【路牌、门牌设置规范】 村庄内设置的路牌、门牌应当统 * 规范,在主要道路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应当在临近公路和村内显著位置设置指示牌, (略) 应当设立体现村庄特色的村名标识。
第 * 章 监督检查第 * 十 * 条【监督考核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乡村 (略) 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 (略) 乡 (略) 门和镇人民政府、 (略) 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负责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
第 * 十 * 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 (略) 乡 (略)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村庄建设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略) 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 (略) 的监督检查。
监督 (略) 理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 * 十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责】 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 (略) (略) 违反村庄规划 (略) 为。
镇人民政府、 (略) (略) 格化管理机制,组建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 (略) (略) * ,强化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常态化、全覆盖监管。
第 * 十 * 条【农村自治组织的协助要求】 (略) 发现本村内 (略) 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 (略) 或 (略) 门报告。
第 * 十 * 条【人大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代 (略) 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等途 (略) 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 (略) 报告上 * 年度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 * 十 * 条【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权利,负有维护村庄规划和安全建设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 (略) (略) 劝阻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 (略) (略) 门及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建立村 (略) 为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略) (略) 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 (略) 为的举报和投诉, (略) (略) 为。
第 * 章 法律责任第 * 十 * 条【法律、法规适用】 违反本 (略) 为,法律、行 (略) 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十 * 条【规划建设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镇人民政府、 (略) 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略) 乡建设、农 (略) (略) 为之 * 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应当编制村庄规划而未编制的;
( * )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的;
( * )村庄规划批准后未依法公布或者组织实施的;
( *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者批准用地申请的;
( * )对符合法定申请条件,未在法定期限内 (略) 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发现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村庄 (略) 建设,以及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或者未按照用地审 (略) (略) 为, (略) 或者接到举 (略) 理的;
( *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略) 为的。
第 * 十 * 条【违规建设的法律责任】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略) 建设的,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 * 十 * 条【违反验线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 * 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自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 万元罚款, (略) * 千元罚款。
第 * 十 * 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法律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略) 门按照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 (略) 面积标准建房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 (略) 。
第 * 十 * 条【阻碍规划建设正常执法的法律责任】 阻碍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略) 职务,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则第 * 十条【新旧衔接】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经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 (略) 编制村庄规划;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 (略) 编制。
第 * 十 * 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