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4〕PJ018号
当事人:成都百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汪XX
住所: (略) 蒲江县鹤山街 (略)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为热源机废气排口(DA004)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监测频次均为1次/季。经查,你(单位)2022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2024年第一季度未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PJ*号)、《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运行记录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并进行陈述申辩,述称:1、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对排污许可进行了变更申请;2、在排污许可变更未通过之前,严格按照现有排污许可要求执行监测;3、 (略) 向社会资本融资关键时期,希望能免除或减轻处罚。2024年8月23日,你(单位)提出撤销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14号)、《送达回证》、你(单位)听证申请书和听证撤销申请书为证。
经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决定,采纳第1点和第2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你(单位)整改情况属实;不采纳第3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该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不是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综上,鉴于你(单位)的整改情况,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元(大写人民币*万零*佰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蒲江生态环境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 (略) 银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