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 (略) 清 (略) ( (略) (略) )新院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情况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全文予以公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清苑区政务服务中心( (略) 191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专区(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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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清苑区行政审批 (略) 清 (略) ( (略) (略) )新院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编号 | 2019-*-84-01-* | ||
项目名称 | (略) 清 (略) ( (略) (略) )新院区建设项目 | ||
批复文号 | 清审环书〔2024〕004号 | 批复日期 | 2024年8月14日 |
文件全文 | 附件:项目批复全文 | 公示日期 | 2024-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