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R30NH04
????地址: 宁远县太平镇水便村?
????法定代表人: 唐素云
????2023年6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 (略) 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人员到位于宁远县太平镇水便村的宁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生猪养殖过程中,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气浮机和叠螺式污水回收机未正常使用;通过泵车将畜禽养殖废弃物从集粪池运输至水便村土地整理项目的土地内倾倒,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以和现场负责人、土地承包人身份证复印件、转让合同、《宁 (略) 年出栏14000头肥猪项目环评报告书》、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宁)告字﹝2023﹞32号) (略) 实施行政处罚,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略) 放弃提出听证申请。
?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通用裁量表之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 (略) 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气浮机和叠螺式污水回收机未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仟*佰**元整(¥7850元)2、通过泵车将畜禽养殖废弃物从集粪池运输至水便村经土地整理项目后的农土内倾倒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万零*佰**元整(¥10990元)上述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18840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据《 (略) 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