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3〕建三江08号
(略) 建三江农垦建通机动车综合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02E
地址: (略) (略) (略) 建三江军垦大街北段26号 (略) 内001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万涛
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三江农垦建通机动车综合 (略) )2023年9月19日 13:11车牌号为黑DH1268柴油车、2023年9月17日7:19车牌号为黑RS3555的柴油车检车过程中,车辆尾气冒黑烟,通过违规操作,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以上事实,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3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3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建通机动车综合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建通机动车综合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
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3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建通机动车综合 (略) ,证明内容:现场接受调查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建通机动车综合 (略) ,证明内容: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检车设备校准证书(提供时间:2023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建通机动车综合 (略) ,证明内容:企业检验过程中使用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标准);
检车发票(提供时间:2023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建通机动车综合 (略) ,证明内容:车辆检测收费证明);
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提供时间:2023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建通机动车综合 (略) ,证明内容:车辆通过检测合格报告);
现场影视资料(提供时间:2023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建通机动车综合 (略) ,证明内容:车辆检测过程中违规操作)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条规定“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 18285和GB 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其中检验过程中范围应包括“联网核查、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的全过程”。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3]建三江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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