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崇明区新河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新河镇新桐路以东、海桥港以西、唐家湾河以南、富临路以北,新河镇污水处理厂现有厂区内,拟实施扩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部分:①扩建工程:新建1座接触池、1座二沉池、1座AAO池、1座生物池配水井、1座转盘滤池、1座加氯间;②改建工程:对现有AAO反应池进行部分改造,同步对现有提升泵房、高效沉淀池、转盘滤池、接触消毒池A、紫外消毒池及出水泵房等设备进行适应性更换。
本项目建成后,污水处理规模达1万m3/d,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不变,服务面积68km2。本项目新增员工6名,实行2班制,年工作365天。项目总投资8656.6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66.39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 (略) 环 (略) 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沪崇发改〔2022〕175号、《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在施工阶段,建设方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或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对策,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要求:
1、建设单位应贯彻“以新带老”原则,对原有污染处理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提高处理效率,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2、应按照《报告表》要求,污水预处理单元、污水生物处理单元、污泥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收集处理后,分别通过15 米 1#-4#排气筒排放。NH3、H2S、*硫醇和臭气浓度均 (略)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的排放限值要求,各排气筒进出口应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平台、监测采样孔。
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加强各区域和设备的密闭性。厂界的NH3、H2S、*硫醇、臭气浓度以及厂区内*烷浓度 (略)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中相关标准限值,厂界处应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3、项目应实施雨、污分流。污泥脱水废水、除臭装置废水、药剂废水、处理设备冲洗废水、生活污水与本项目进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DW001尾水排放管排至长江。建设单位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采取措施确保尾水排放各污染物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一级A标准。进水总管、尾水排放口应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4、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荧光灯管、废矿物油、沾有化学品的废包装袋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脱水污泥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指标后,外运至陈家镇污水处理厂干化处置;栅渣、沉沙、废包装袋、废填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综合利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应落实《报告表》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污染监测及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分区划分污染防渗区,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7、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工况、风险事故和生物安全事件采取切实的污染控制与防范措施,按照 (略) 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崇明区新河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