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
你单位《关于呈报<洮河流域防 (略)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白林护字〔2024〕69号)收悉。我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甘肃省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洮河流域森林防 (略) 建设项目分布在甘肃省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管理的6个管护中心下辖的林场, (略) 文县,甘南州舟曲县、迭部县、卓尼县, (略) 会 (略) 高台县6县,属新建/改建建设类项目。建设林 (略) 136条共计555.5公里,均位于国有林区林场内,建设 (略) 线、 (略) 面、桥涵、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占地总面积285.53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218.*立方米,总投资*.*元,项目计划建设期为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建设工期7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确定为2025年。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85.53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综合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6.25%,土壤流失控制比0.84,渣土防护率91.82%,表土保护率88.47%,林草植被恢复率96.70%,林草覆盖率22.81%。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3566.*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399.*元(文县43.*元、舟曲县65.*元、迭部县213.*元、卓尼县32.*元、会宁县31.*元、高台县14.*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加强施工组织,严禁顺坡溜渣。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 (略) 、文县,甘南州、舟曲县、迭部县、卓尼县, (略) 、会宁县, (略) 、高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省水利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并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落实整改,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格查处。
甘肃省水利厅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