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深圳共华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大朗镇松柏 (略) 19号1栋102室 |
建设单位 | (略) 东莞分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深圳共华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 (略) 大朗镇松柏 (略) 19号1栋102室。 项目总投资*元,租用1栋3F厂房的1-2F、1栋1F厂房、2个1栋1F储物间进行生产和办公,占地面积2610m2,建筑面积4210m2,主要从事吸塑托盘、吸塑包装盒的加工生产,年生产吸塑托盘吸塑托盘、吸塑包装盒450t。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 (1)雕刻、投料、搅拌、修整工序 项目拟将雕刻、投料、搅拌、修整工序颗粒物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中企业边界污染物大气浓度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两者较严值。 在有效落实上述措施的基础上,项目建设完成后,其颗粒物的排放情况均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加之项目与西面青春公寓、东北面碧水天源、东北面大朗水霖幼儿园、 (略) 大朗水霖学校、西北面新贵村的距离分别为5m、150m、222m、288m、441m,通过大气的自然扩散作用,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周边空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2)吸塑、吸塑打样工序 项目拟将吸塑、吸塑打样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统一处理后经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项目未收集部分的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中企业边界污染物大气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在有效落实上述措施的基础上,项目建设完成后,其非*烷总烃、臭气浓度的排放情况均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加之项目与西面青春公寓、东北面碧水天源、东北面大朗水霖幼儿园、 (略) 大朗水霖学校、西北面新贵村的距离分别为5m、150m、222m、288m、441m,通过大气的自然扩散作用,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周边空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废水: (1)吸塑、吸塑打样冷却用水 项目吸塑、吸塑打样使用冷水机对产品进行间接冷却,该冷却水无添加任何药剂,冷却后循环使用,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 (2)生活污水 项目主要用水为员工生活用水,所排放废水主要为员工办公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略) 前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 (略) (略) 。项目产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污染物得到一定量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有利于水环境保护。 雨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略) 。 本项目的水污染物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具有有效性,所依托污水设施具有环境可行性,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噪声: 项目噪声为生产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业主对产生较大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和减振处理,或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进行合理放置,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固废: 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运往垃圾处理场作无害化处理,日产日清,并要选择好垃圾临时存放地的位置,尽量避免垃圾散发的臭味逸散和垃圾渗滤液的溢淌,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本项目项目产生的一般 (略) 回收处理。 本项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则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依托 (略) 建设, (略) 政排污管道接到园区门口内完成管道对接。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5-2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大朗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大 (略) 1号B栋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