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略) 年产*吨起重机用配套件精密铸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3月25日-2024年3月29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年产*吨起重机用配套件精密铸造项目 | (略) 南蒲工业园区巨人大道 (略) 交汇处 | (略) 天 (略) |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16.8m3/d,主要污染物浓度为:pH6~9、SS140mg/L、COD255mg/L、BOD5 136.5mg/L、氨氮24.3mg/L、总氮29.1mg/L、总磷2.0mg/L,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较严值(COD320mg/L、SS200mg/L、BOD5 145mg/L、氨氮30mg/L、总氮36mg/L、总磷3.0mg/L)要求。 (2)废气: 1)粘土砂铸造生产线 造型废气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合并排气筒(DA007)排放,合并前颗粒物排放浓度3.15mg/m3,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30mg/m3”要求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排放要求(排放口10mg/m3)要求。 砂铸电炉熔炼废气采用耐高温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合并排气筒(DA007)排放,合并前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铸造工业电炉:颗粒物10mg/m3)要求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排放要求(排放口10mg/m3)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36mg/m3,排放速率0.034kg/h,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15m排气筒非*烷总烃排放速率10.0kg/h),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非*烷总烃建议排放浓度80mg/m3和去除效率70%要求。 混树脂砂、砂型浇注废气引入1套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合并排气筒(DA007)排放,合并前颗粒物排放浓度1.05mg/m3,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30mg/m3”要求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排放要求(排放口10mg/m3)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4.61mg/m3,排放速率0.1383kg/h,去除效率95%,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15m排气筒非*烷总烃排放速率10.0kg/h,排放浓度120mg/m3),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非*烷总烃建议排放浓度80mg/m3和去除效率70%要求;酚类、*醛排放浓度分别为1.17mg/m3和0.55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0.0352kg/h和0.0166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要求(15m高排气筒,*醛排放浓度25mg/m3,排放速率0.26kg/h;苯酚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0.1kg/h)。 粘土砂落砂废气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合并排气筒(DA007)排放,合并前颗粒物排放浓度4.84mg/m3,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30mg/m3”要求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排放要求(排放口10mg/m3)要求。 粘土砂处理废气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合并排气筒(DA007)排放,合并前颗粒物排放浓度5.49mg/m3,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30mg/m3”要求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排放要求(排放口10mg/m3)要求。 砂芯固化修整废气采用磷酸二级喷淋塔吸收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8)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0.06mg/m3,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30mg/m3”要求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排放要求(排放口10mg/m3)要求;三*胺排放浓度0.42mg/m3,满足《冷芯盒射芯机 技术条件》(JB/T 5361-2006)中“射芯机正常工作时净化装置出口处的气体中三*胺浓度不应大于25.2mg/m3”要求。 抛丸废气采用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9)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3.5mg/m3,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30mg/m3”要求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排放要求(排放口10mg/m3)要求。 砂型铸造合并排气筒(DA007)颗粒物排放浓度3.85mg/m3,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30mg/m3”要求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排放要求(排放口10mg/m3)要求。 2)消失模铸造生产线 白模制作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10)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2.41mg/m3,满足《 (略)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深度治理工作方案》(新环[2019]169号文)(40mg/m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非*烷总烃60mg/m3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A级标准10mg/m3)要求,去除效率95%,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非*烷总烃建议建议去除效率不低于70%要求。 消失模埋箱造型废气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合并排气筒(DA01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0.3mg/m3,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30mg/m3”要求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排放要求(排放口10mg/m3)要求。 宝珠砂落砂废气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合并排气筒(DA01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0.38mg/m3,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30mg/m3”要求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排放要求(排放口10mg/m3)要求。 消失模埋箱造型与宝珠砂落砂废气合并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0.32mg/m3,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30mg/m3”要求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排放要求(排放口10mg/m3)要求。 消失模电炉熔炼废气采用耐高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12)排放,排放浓度6.04mg/m3,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铸造工业电炉:颗粒物10mg/m3)要求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排放要求(排放口10mg/m3)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2.27mg/m3,排放速率0.034kg/h,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15m排气筒非*烷总烃排放速率10.0kg/h,排放浓度120mg/m3),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非*烷总烃建议排放浓度80mg/m3和去除效率70%要求。 消失模负压浇注废气采用耐高温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1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1.05mg/m3,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30mg/m3”要求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排放要求(排放口10mg/m3)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13.47mg/m3,满足《 (略)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深度治理工作方案》(新环[2019]169号文)(消失模浇注废气VOCs 40mg/m3),去除效率95%,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非*烷总烃建议去除效率≥70%要求;苯和*苯排放浓度分别为0.42mg/m3和0.01mg/m3,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15m排气筒苯排放速率0.5kg/h,排放浓度12mg/m3、15m排气筒*苯排放速率3.1kg/h,排放浓度40mg/m3),排放浓度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建议排放浓度(苯1.0mg/m3、*苯与二*苯合计40mg/m3)要求;苯*烯排放速率0.0025kg/h,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标准(苯*烯3.0kg/h)要求。 消失模抛丸废气采用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14)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1.37mg/m3,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30mg/m3”要求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排放要求(排放口10mg/m3)要求。 3)涂装废气(DA015) 项目喷漆废气采用纤维棉过滤后与烘干废气一同进入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处理装置,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2.68mg/m3,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铸造工业电炉:颗粒物10mg/m3)要求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排放要求(排放口10mg/m3);非*烷总烃排放浓度2.81mg/m3,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要求(非*烷总烃50mg/m3)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工业涂装行业绩效A级标准(NMHC30mg/m3),去除效率95%,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去除效率≥70%);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为0.56mg/m3、2.6mg/m3,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浓度限值(SO2 200mg/m3、NOx300mg/m3)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通用行业工业炉窑绩效A级标准(SO2 35mg/m3、NOx50mg/m3)要求。 4)锅炉废气 项目锅炉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循环后尾气通过15m排气筒(DA016)排放,尾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为颗粒物4.64mg/m3、SO23.71mg/m3、NOx28.11mg/m3,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089-2021)限值(颗粒物5mg/m3、SO2 10mg/m3、NOx30mg/m3)要求。 5)餐厅废气 企业餐厅油烟采 (略) +静电+低温等离子处理工艺,油烟去除率97%,尾气通过高于屋顶3m烟囱(DA017)排放,油烟排放浓度0.63mg/m3,非*烷总烃排放浓度6mg/m3,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中型标准要求(油烟去除效率≥90%,油烟排放限值1.5mg/m3,非*烷总烃排放限值10.0mg/m3)。 (3)噪声: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的主要有起重机、抛丸机、落砂机、振动筛、空压机、水泵及风机等,采取选择低噪音设备,设置减振基础,将其他强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并安装隔声罩;操作间设置隔声门窗并附吸声材料等降噪措施,在采取以上措施后,四厂界噪声昼间预测值在52~52.9dB(A),夜间预测值在44~47.4dB(A),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要求。张庄村昼间预测值在51.6~52.9dB(A),夜间预测值在42.5~47.450dB(A),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要求。 (4)固废: 本项目主要为生活垃圾、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废砂、浇冒口、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废白模、废活性炭、废喷淋液、废机油、废水性漆桶、水性漆漆渣和废纤维棉。其中职工生活垃圾产生量90t/a,由环卫定期清运;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废砂、浇冒口、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废白模均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炉渣产生量3200t/a、除尘器收集粉尘196.46t/a、废砂287.54t/a,均在 一般固废间 (略) 综合利用;项目浇冒口产生量8679.7t/a、不合格产生1736t/a,合计*.7t/a,经收集后回炉熔炼;项目废包装材料产生量0.18t/a、废白模产生量0.9t/a,经收集后于一般固废间暂存,定期出 (略) 。 废活性炭、废喷淋液、废机油、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产生量分别废活性炭27t/a、废喷淋液2.0t/a、废机油0.5t/a、废催化剂0.3t/a,拟分类收集后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中,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废水性漆桶产生量0.375t/a、水性漆漆渣3.906t/a、废纤维棉2.25t/a,拟分类收集后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中,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鉴定,并按鉴定结果处置,在取得鉴定结果前,按照危险废物要求进行管理。 项目在车间内设置4处各20m2的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间均做到防风、防雨、防晒、防渗要求,满足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需求;项目在车间北部设置1处30m2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要求进行建设,满足危险废物暂存需求。 |
注:1、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查阅方式: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查阅。
2、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文静,联系电话:0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