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件:澄清函
(略) 文件澄清修改函(1)
【招标编号:SCUT[2015]WZ290】
各投标人:
一、 (略) 文件第4页公布的预算金额作出如下修改:
项目预算调整为人民币 *** 元,投标人需就本项目投人民币含税价。
二、 (略) 文件第29页交货期和交货地点作出如下修改:
*交货期和交货地点(从如下两种方式中选择):
A.进口设备: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CIF (略) 港(适用于办理进口免税的货物);
B.国内供货:合同或协议签订后30天内,送达用户单位制定地点,并完成安装和调试。
招标文件中如涉及 (略) 分亦作相应修改。
以下无正文
(略) 文件的各投标人收到本澄清修改文件后立即签字和加盖公章,并以传真的形式回传给我单位确认,如本单位在截止投标时间前未收到回传确认书,视为供应商已收到并接受澄 (略) 有内容。
传真: ***
(投标人)确认收悉(签字、盖章)
(略) 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