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 (略) 潮安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0)〔2024〕26号)、《 (略) 自然资源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 (略) 潮安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潮自然资管制〔2024〕29号)文件规定,同意我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8.7620公顷(其中耕地8.2053公顷)和未利用地0.07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071公顷;同意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31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不征收为国有;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041公顷(其中耕地0.00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潮安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沙溪镇前陇一经济联合社、浮洋镇乐桥、花宫经济联合社、金石镇湖美经济联合社。
三、征收土地面积:沙溪镇前陇一经济联合社15.3505公顷(其中留用地2.0022公顷不作补偿)、浮洋镇乐桥经济联合社0.1293公顷(其中留用地0.0118公顷不作补偿)、浮洋镇花宫经济联合社0.2481公顷、金石镇湖美经济联合社3.4313公顷(其中留用地0.3119公顷只转不征,不作补偿),以上集体土地面积合计19.1592公顷(其中18.8473公顷征为国有,0.3119公顷不征为国有)。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补偿费标准 | ||
万元/公顷 | 小计(万元) | 万元/公顷 | 小计(万元) | ||
耕地 | 6.2031 | 141 | 874.6371 | 18 | 111.6558 |
2.0022 | 留用地不作补偿 | ||||
林地 | 0.2567 | 141 | 36.1947 | 18 | 4.6206 |
园地 | 0.3539 | 141 | 49.8999 | 18 | 6.3702 |
0.3098 | 留用地不作补偿 | ||||
草地 | 4.3761 | 141 | 617.0301 | 18 | 78.7698 |
0.0092 | 留用地不作补偿 | ||||
其他农用地 | 5.5582 | 141 | 783.7062 | 18 | 100.0476 |
0.0047 | 留用地不作补偿 | ||||
建设用地 | 0.0071 | 141 | 1.0011 | 18 | 0.1278 |
未利用地 | 0.0782 | 141 | 11.0262 | 18 | 1.4076 |
合计 | 19.1592 | 2373.4953 | 302.9994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该批次用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411.*元。其中沙溪镇前陇一经济联合社按“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计提养老保障费用,确定征地后有369人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计提养老保障费用332.*元。浮洋镇花宫、乐桥经济联合社、金石镇湖美经济联合社按“粤府办〔2021〕22号”文规定计提社保资金,按潮安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8.*元的18%的比例计提,实际征收3.485公顷(折合52.275亩)(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需计提费用79.*元。上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411.*元已经存入“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在征地时给予一次性补助,由沙溪镇前陇一经济联合社、浮洋镇乐桥、花宫经济联合社、金石镇湖美经济联合社自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略) 潮安区沙溪镇、浮洋镇、金石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沙溪镇前陇一经济联合社 | 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31日 | (略) 潮安区沙溪镇政府 | 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4日 |
浮洋镇乐桥、花宫经济联合社 | (略) 潮安区浮洋镇政府 | ||
金石镇湖美经济联合社 | (略) 潮安区金石镇政府 |
六、凡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 (略) 潮安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0)〔2024〕26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