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略) 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略) 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安徽省普通国 (略)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略) 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 (略) 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 (略) 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 (略) 改 (略) 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本办法适 (略) 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养护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应当保证养护工程在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标准、实施进度、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养护工程的需求分析、前期设计、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 (略) 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 (略) 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养护工程资金来源于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中央车辆购置税补助和各级一般财政预算资金,采取属地筹集、部省补助的方式,由各级财政共同负责。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应当符合《安徽省普通国 (略) 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 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第七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养护需求分析、养护决策咨询、招标咨询、养护设计检测、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监理咨询、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八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
第九条 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还 (略) (略) 进行养护工程的需求汇总、计划申报、项目储备、进度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养护工程实施宜加强快速养护、材料循环利用、无损检测和“四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十条 县(区)公路管理机构 (略) 况检测及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养护规划,开展养护需求分析,谋划和储备养护工程。
(略) 管理服务中心指 (略) (略) 养护需求分析,并 (略) 公路养护总体需求。
第十一条 县(区) 公路管理机构单位应当结合安全运行状况, (略) 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按照“五年规划、三年滚动、一年计划”的原则, (略) (略) 和养护工程项目储备入库。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鼓励项目库储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成熟后方可提前实施。
第十三条 养护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申报应当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三)省、市、县级 (略) 段;
(四)技术状况差、明 (略) 整体服务水平的;
(五)预防养护项目,每年不得低于养护总里程的5%。
第十四条 养护工程 (略) 中心计划申报要求,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第十五条 养护工程项目设 (略) 公路服务管理中心审查,初审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及批复。
第十六条 各县 (区)公路管理机构单位应当将完成项目设计审查及批复的养护工程项目,列入养护工程项目审核库。 (略) 管理服务中心对审核库中养护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性合规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养护工程项目建议库。
第十七条 (略) 管理服务中心按照“轻重缓急、合理统筹”的原则从养护工程项目建 (略) 下一年度养护工程建议计划,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厅。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实施或项目规模、资金实施范围 (略) 养护工程计划项目,各县(区)应及时提出书 (略) 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略) 中心审核 (略) 中心,通过后报送省厅部门确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养护工程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建。
第二十条 需进行施工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按照当年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指南》(DB34/T3268)等规定和标准,优化招标程序,公平、公正组织养护工程项目招标工作。
各县(区)公路管理机构养护项目招标控制价清单编制、招 (略) 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市 (略) 备案后,方可开展养护项目招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项目法人根据技术方案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备等相关要求,组织对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养护工程质量,强化安全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可以通过抽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管理。
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当符合最新《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养护工程,养护工程项目法人 (略) (略) ,按月统计填报养护工程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 (略) 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经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重大设 (略) 政府办公室《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管理细则》(马政办〔2018〕35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尽量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间段作业,尽量避免 (略) 主 (略) 段同时作业和长距离连续作业。必要时全面 (略) 段周边交通状况, (略) 线、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和应急疏导预案, (略) (略) 路况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会同作业单位及时完成项目评定、工程决算编制等,具备验 (略) 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请示, (略) 管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相关程序。具体验收办法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略) 发[2018]3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程项目完工后未通过验收期间,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工作,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将验收 (略) 公路中心备案, (略) 数据库相关信息,并将完整的养护工程 (略) 公路中心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 (略) 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略) 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定期开展国 (略) 养护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并定期通报抽检结果。质量抽检结果作为相关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于存在问题的养护工程项目,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整 (略) 公路中心。对于整改不到位的项目, (略) (略) 交通系统内进行通报,整改情况作为年度日常养护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略) 养护工程的从业单位,其养护资质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最新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略) 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