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新建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项目 | (略) | 齐康原医疗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 苏 (略) | 齐康原医疗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一楼车间新增使用1台回旋加速器(最大能量30MeV,属I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68Ge,日等效操作量4.05×109Bq,属*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二楼质控实验室和微生物实验室开展放射性核素68Ge分装操作,日等效最大操作量2.78×108Bq,属*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主要环境影响: γ射线、中子、放射性“三废”等。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规定。 (二)本项目确定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5mSv/a;公众成员剂量约束值取0.1mSv/a。 (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应实行分区管理,采取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回旋加速器机房、放射性药物生产车间等场所应设置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应设置显著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 (四)配备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及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做好相应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防止发生辐射事故。健全并完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五)做好防腐、防渗、耐酸碱腐蚀,设置足够容量的放射性废水衰变池和专用管道,达到贮存期且经监测达标后方可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六)各辐射工作场所设置的排风系统应确保通风效率、过滤效率,确保放射性废气得到有效处理后排放。 (七)回旋加速器运行产生的废靶膜、碳膜等应暂存至加速器机房高活性废物桶和非高活废物桶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弃发生器由供应商定期回收;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应按半衰期分批分类暂存,达到贮存期且经监测满足清洁解控标准后,按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要求,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 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通过网络公示、项目所在地报纸公示、项目所在地张贴公示等方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至意见反馈截止日期,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 通讯地址: (略) 江东北路176号, (略) 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