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沪宝书(2024)BA#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书。 | 核发机关 (略) (略) 规划和 (略) | 日  期 2024-09-30 | | | | 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沪渝蓉高铁上海段(宝山区)蒋浜等沿线配套河道整治工程(南泾河) | 项目代码 | | 建设单位名称 | (略) (略) 水利管理所 | 建设项目依据 | 关于同意《沪渝蓉高铁(上海段)选线专项规 划调整》的批复,沪府规划〔2023〕174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略) 罗店镇,东至农田,南至现状长下沟,西至林地及农田,北至现状南泾河 | 拟用地面积 (含各地类明细) | 4463.46平方米,各地类明细:建设用地0.0平方米,农用地3990.98平方米(其中耕地3600.43平方米),未利用地472.48平方米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 拟建设规模 | 河道长度211米,宽度20米,已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 附件及附图名称: 1.《关于核发沪渝蓉高铁上海段(宝山区)蒋浜等沿线配套河道整治工程(南泾河)》(编号:沪宝规划资源选预〔2024〕72号)一份。 2.选址范围图一份。 |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相应权限的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