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所属部分房屋公开招租拍卖公告(第二次)
银川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所属部分房屋公开招租拍卖公告(第二次) | |||||
拍卖标的名称 | (略) 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所属部分房屋 | ||||
拍卖项目编号 | 2024-01 | 拍卖机构 | 宁夏 (略) | ||
公示起始日期 | 2024年03月01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年03月15日 |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兴庆区燕庆街556号 | ||||
一、委托人承诺 | |||||
本委托人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标的物公开拍卖,按本公告内容由宁夏 (略) 在其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本《拍卖公告》并由宁夏 (略) 组织实施拍卖活动。本委托人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拍卖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拍卖的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拍卖标的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拍卖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纰漏; 4.我方在公开拍卖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二、委托人简况 | |||||
委托人基本情况 | 委托人名称 | (略) 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清和北街1060号 | ||||
法人代表 | 余继勇 | ||||
公开拍卖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 (略) 财政局 | |||
三、拍卖标的简况 | |||||
位于兴庆区燕庆街5 (略) 道路运输事务中心1号办公楼,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930.8平方米;位于兴庆区燕庆街5 (略) 道路运输事务中心6号出租汽车培训服务中心1层01号,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300平方米;位于兴庆区燕庆街5 (略) 道路运输事务中心6号出租汽车培训服务中心1层01号(门前空地),面积1014.9平方米。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宁夏中亿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01月19日 | ||||
拍卖标的对应评估值 | 69417元/年 | ||||
四、拍卖要求及资格条件 | |||||
拍卖条件 | 拍卖底价 | 62475元/年(在原拍卖底价的基础上下浮10%) | |||
价款支付方式 | 拍卖成交价款(第一年租金)由买受人在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于委托人指定账户: 户 名: (略) 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 开户行:农行银川广场支行 账 号:*39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一、招租期限: 租赁期限为五年。 二、成交原则:现场竞价,价高者得(在报价相同的情况下,原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三、房屋用途及要求: 1、房屋用途:为网约出租车、巡游出租车及服务设施维修维护,实行微利经营,对出租车驾驶员提供免费休息娱乐场所、免费洗车服务及微利餐饮服务。1号办公楼作为党群中心辅助设施,从事出租汽车和服务设施维修、维护,实行微利经营及部分公益服务,免费为驾驶员提供休息,娱乐场所和洗车服务并承担出租汽车坐垫套清洗更换,GPS及出租汽车计价器维修,顶灯安装等业务。 2、承租方不得对外经营,不得承接社会车辆维修、维护、洗车等相关业务。 3、承租方须支付原场地投入设备的所有费用(原投资165万元),费用最终以评估值为准,评估费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在资产出租期间不得进行转租转借,不得买卖或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同时,加强对承租方的日常管理,防止因资产出租出借不当,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浪费,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5、*方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资产管理信息上报,对承租方履行监督责任,*方每年12月前,对承租方的经营服务状况进行考核,广泛征求出租车驾驶员对服务质量满意度及维修维护是否微利经营,免费为驾驶员提供休息娱乐和免费洗车等服务的评价,作为下一年能否继续承租的基本条件,如评价不合格,*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承租期内承租人新购置的设备、物品,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委托人不承担补偿、回购、处理等义务。 7、承租人对承租点进行装潢的,须书面征得中心管理部门的同意,其费用自理,租赁期满不得拆除,中心不承担任何补偿义务。 8、租金以拍卖竞价为准,价高者得,租金按年交付,先付后用。(租金不包含水、电、暖等费用) 9、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
竞买条件 | 招租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立法人。 2、具有良好的资信,无不良信誉记录,近3年没有发生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经济纠纷。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竞买。 3、具有专项汽车维修二类或以上资质。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元 | ||||
交纳时间 | 2024年3月15日17时前交纳(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名称 |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开户行 | 石嘴山银行银川新华街支行 | ||||
交纳账号 | *3717-99B | ||||
五、拍卖交易信息 | |||||
拍卖交易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拍卖交易说明 | 1、意向竞买人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持有效资质证件到宁夏 (略) 办理报名登记手续(不符合竞买人条件或未按要求提供资质证件的,均不予报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交纳足额的竞买保证金(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具体详见拍品介绍及相关要求)。 2、拍卖标的实地查看时间:2024年03月12日至03月15日。 联系人:徐威 联系电话:0951-* 3、拍卖成交者,保证金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带息退还;未成交者,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带息退还。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在拍卖会当天一次性付清拍卖佣金,同时买受人需按照《拍卖规则》规定的期限付清所有款项,如买受人反悔或逾期款未付清,均视为违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作违约赔偿金。拍卖人或委托人有权收回拍卖成交标的并取消其买受人资格。同时,拍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5、标的移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由拍卖人协助委托人以标的实物现状向买受人移交。委托人、拍卖人对标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交易方式 | 公开拍卖 | ||||
拍卖时间 | 2024年03月18日(星期一)10:00时 | ||||
拍卖地点 |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厅(金凤区阅海中央商务区万寿路东侧,沈阳路与大连 (略) 市民大厅C座7楼) | ||||
拍卖公告发布 媒体 |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宁夏 (略) 网站 | ||||
拍卖机构 | 拍卖机构 | 宁夏 (略) | |||
拍卖机构项目经办人 | 李海霞 | 联系电话 | * | ||
电话 | 0951-* | ||||
重要提示 | 竞买人拍卖前可实在查看和审阅拍卖资料,未查看现场或未审阅拍卖资料者风险自负。 | ||||